洗售
洗售(Wash Sale)
什么是洗售
洗售的手法
1、最早的手法是交易双方同时委托同一经纪商,于证券交易所相互申报买进卖出,并作相互应买应卖,其间并无证券或款项交割行为。
2、投机者分别下达预先配好的委托给两位经纪商,经由一经纪商买进,另一经纪商卖出,所有权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
洗售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制造证券市场虚假繁荣,诱导公众投资者盲目跟进,从而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
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项第1款规定洗售必须有“产生不真实或足以令人误解其买卖达到繁荣状态”的意图。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法在1988年修订前曾将主观上的操纵意图加以了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证券法删除了该规定,从而使洗售的认定趋向客观化。
在民法上,动产依据交付,不动产依据登记发生所有权的转让。证券权利的转让一般是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判断标准,但是这里所说的所有权或所有权人指的是实质的所有权或实质的所有权人(beneficial ownership)。所谓实质所有权人是相对于名义所有权人(title owner)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尽管证券并非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但是以自己的资金购买的股权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享有或负担该证券的盈余或亏损的人。例如,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义拥有的证券,通常另一方配偶或其父母会被认为是实质的所有权人。或许会在行为人或帐户提供人的帐户之间发生移转,但事实上依然是由行为人控制与支配,这种情况下只是名义所有权的转让或名义所有权人的变更,不属于转移实质所有权的证券买卖。
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都对洗售行为加以明确的禁止。《证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禁止任何人从事“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虚买虚卖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8条第3款规定,“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 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属于操纵市场行为,应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