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


定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付、修理、更换和重置。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除了与海上保险法其它原则(尤其是可保利益原则)密切相关外,还衍生出代位、委付重复保险与分摊等规则。在英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禁止赌博的公共政策;而在我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公平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的规定。损失补偿原则禁止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利,从而减少了道德风险,维护了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限度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立,其条件是: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所以必须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针对推定全损保险标的全部,如推定全损的一艘船舶、一批货物,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对另一部分不适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险单上载有若干种保险标的,其中之一产生委付原因时,则该种保险标的适用委付
  3、委付必须经保险承诺才有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经保险接受,不得撤回。
  4、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5、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