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

什么是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合同担保的分类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全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担保。原担保是为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合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债务所依存的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合同担保合同保全的区别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象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