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墙开门!阿里系应用,涌入微信支付
来源:视觉中国
文/ 覃毅 编辑/ 钟黛
9月28日, 阿里证实,旗下饿了么、优酷、大麦等应用均已接入微信支付;淘特、闲鱼、盒马等App也已申请接入微信支付。下一步,淘宝、天猫等核心平台有望逐步接入。
腾讯、阿里主动“破防”,或一改过去以支付入口控制服务场景的生态壁垒。也有市场分析指出,这也可能是巨头之间的相互试探。
“能预测的是,微信支付凭借高频率、高粘性,在接入阿里生态内服务后,短期内交易规模、交易笔数会有一定的增长。”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告诉《21CBR》记者。
平台开放边界的巨变,已在眼前。流量互通,将重塑行业格局,用户隐私、数据使用权等挑战,也随之而来。
打破高墙
“广积粮,筑高墙”。
十几年来,互联网巨头基于竞争,屏蔽外部链接,打造自己的生态壁垒,经历了数轮血雨腥风的封杀战。
2008年9月,淘宝在消费者保障计划中表示,将在robots.txt协议中屏蔽百度蜘蛛的抓取。由此,互联网频繁大规模使用“封杀”大招。
淘宝在robots.txt文件内正式添加了相关代码屏蔽百度
2013年,淘宝以“安全”为由,屏蔽来自微信端的访问;微信则拦截阿里旗下的即时通信软件“来往”。
2018年初,今日头条禁止推广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账户及二维码,微信、QQ也停止了抖音及多平台外链直接播放。
“头腾大战”打了三年,声势浩大,从口水战演变成相互起诉。
今年4月,字节跳动发布52页的长文,控诉腾讯屏蔽封禁手段,披露这样一个事实:自2016年3月,腾讯起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以来,双方在5年时间,发起了35次、合计近千起诉讼。
其实,企业封锁外链,不全是商业考量。
2019年10月底,微信第二次修订了《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列出了19个大类的链接类违规内容。
年初,微信决定屏蔽拼多多和小红书的链接,理由是,因用户反馈“部分第三方APP链接内容分享到微信内打开时,存在受到弹窗误导、胁迫跳转或下载第三方APP”的情况,即使两者皆为腾讯所投资的产品。
然而,平台互联互通,终究人心所向。
7月开始,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为期半年,平台屏蔽外部链接是整治重点。
有报道称,工信部要求,阿里、腾讯、字节、百度等互联网企业,自9月17日起解除屏蔽网址链接,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事后看,外链开放确实加速了。
重新洗牌
开放外链,对平台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微信为例,外链一旦完全放开,获取用户信息的伪装红包和测试、电商平台的虚假宣传等,鱼龙混杂的信息泛滥,会让用户暴露在潜在风险之中。
诱导用户分享以及传播外链例子截屏
鉴于用户隐私泄露、数据安全受损等隐忧,“用户体验和商业开放价值,如果处理不好,就是一场灾难。”某大厂产品运营人士向《21CBR》表示。
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教授欧阳日辉认为,平台互联互通,要保障数据安全,还要关注“互操作”和“数据的可携带”问题。
打开外链,也将动摇现有竞争格局,甚至改变部分企业的商业模式。
“在生态融合的过程中,个人信息流转利用的规则和模式,变得更为复杂。”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告诉《21CBR》记者。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
比如,大家若能在微信上看抖音视频,用户数据归谁?广告位归谁?
近两年,抖音、快手等短视频新秀崛起,淘宝、京东都与之签有百亿级别的年框,解除外链屏蔽后,这种商业合作模式或不复存在。
利益分配也更为复杂。
“微信担心,淘宝抢走了微信用户和微信生态商家的机会;淘宝担心,商家把直通车的预算放到广点通。”有互联网业观察人士举例说。
有鉴于此,欧阳日辉的观点是,平台之间要达成协议,有步骤地打开封禁。
“平台的数据和关系链的建立,是花费了成本的,大型平台互联互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尊重和保护平台的合法权益。”他这样告诉《21CBR》记者。
一旦“关系网”撤除,将驱动企业打磨底层业务逻辑,而非结盟抱团。
“开放的生态下,互联网企业要通过技术的创新、研发模式的设计以及更好的用户体验,来打造自己的护城河。”吴沈括说。
再建规则
整治外链封禁,也是反垄断监管的一步大棋。
“针对互联网企业的调查,已成全球多个反垄断司法辖区的重点领域,”中科院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向《21CBR》分析,这部分源于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大影响,一举一动关乎民众福祉。
他指出,规模经济等互联网特性,对具体反竞争行为的认定会产生影响;一旦企业在特定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较之其他经营者将负担更多的法律义务。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平台间也在谋求主动和解。有消息称,阿里旗下若干应用接入微信支付,早于监管部门专项会议之前。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陈兵认为,平台经济领域要实现互联互通,仍需完善相关前提性法律制度。
目前,涉及“互联”的法律,多集中在电信业务领域,通常以行业监管、行业立法规定互联互通义务。比如,中国的“电信条例”,美国“1996电信法”,均明确将“网间互联”作为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义务。
“在竞争规则上,数字经济市场的互联互通实践还不成熟,在讨论上大多和其他概念产生关系:一个是互操作性,一个是开放的基础设施或者关键设施。”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说。
在国外,数字经济领域“平台互操作”“数据可迁移”,被置于反垄断法下的支配地位滥用框架中讨论。
韩伟告诉《21CBR》记者,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0次修订、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美国众议院《通过启用服务切换法案》,均涉及开放性要求,“开放义务限于少数超级平台企业”。
韩伟认为,可优先释放现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潜力,加大市场监管层面的竞争执法力度,“除非有充分理由说明,互联互通相关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解决。”
无论如何,屏蔽外链的高墙,终于开始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