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弃籍税,不让财富随弃籍者流失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陈晶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鉴于目前我国针对富豪移民的税收征管漏洞以及部分富豪移民逃税后仍在国内赚钱的现象,为了打击避税行为并防止资产外流,同时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功能,建议加强富豪移民海外的税收清算和开征弃籍税。
这是一个非常好、非常符合我国实际情况、非常有针对性的建议。要知道,富豪弃籍而引起的财富流失,是非常严重的,从企业经营者到明星、名人,从富豪、明星、名人本人到全家老小,很多都是既加入了其他国家国籍,又到国内继续赚钱,且有的赚钱的效应更强。结果,导致国家财富源源不断地流到国外。譬如潘石屹,很早就全家弃藉,且前些年仍然在国内赚了很多钱的情况下,开始蚂蚁搬家式向国外转移财富,眼下,更是想卖掉全部资产,把财富全部转移到国外。如果不征收弃籍税,会导致多少财富流失。而明星当中,弃籍者就更是不计其数,且很多弃籍者,不仅继续在国内赚钱,还存在着严重的偷逃税现象。
也许有人会问,外商到中国来投资,不也把赚到的钱转移到国外了吗?为什么富豪把钱转移到国外,要征收弃籍税呢?显然,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事。外国投资者来中国,带来了投资、增加了就业、实现了财富增值,从而给中国经济发展、经济实力增强、社会财富增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做出了贡献。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赚到的钱,通过利润分成的方式,在缴纳了相应的税收之后,当然可以转移到他所在的国家。他们的投资行为,也是国家支持的、鼓励的,是国家通过制定各种优惠政策等吸引过来的。
相反,弃籍的富豪和明星、名人们,他们从起步开始,利用的就都是国家的资源,贷款是国内银行提供的,政策是地方政府提供的,资源是国家赋予的,致富平台是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的。没有这些方面的条件,他们就不可能成为富人,也不可能有这么多财富。特别是明星、名人等,他们的财富就更是与劳动远远背离。致富之后就弃籍,把财富大量转移到国外,当然需要在税收方面予以约束,要将其获得的财富的一部分,反哺于国家、反哺于人民、反哺于社会。
事实也是,征收弃籍税,也不是陈代表第一个想到,早在上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就有了一些政策措施。如1972 年德国颁布的《涉外税法》就明确规定,以避税为由移民的德国公民,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在放弃国籍时点往前十年中有五年与徳国保持有实质经济联系,则在未来十年对该公民仍视为国内税收居民。显然,这是对弃籍者极其合理的征税行为,也是充分体现税收公平的行为。否则,这些富豪就会在弃籍后,不仅把国内居民创造的财富全部转移到国外,严重损害国家和民众利益,还会继续戴着“外国人”的帽子在国内赚钱。显然,这是极不合理的现象,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而美国2008年通过的《英雄报酬补助救济税法》,就规定得更加细致和具体,且针对性非常明确而严厉。规定指出,放弃美国国籍的特定人群对超过60万美元的未实现资产收益缴税:放弃国籍前5年年均收入税超过16.5万美元;净资产至少200万美元;或者无法提供过去5年的足额交税证明。而且美国公民即使放弃美国国籍,美国政府也可追溯5年,要求其补齐放弃美国国籍前5年拥有的海外资产隐匿不报而逃避的税收和罚金。
客观地讲,我国的税收清缴制度中,也不是绝对的没有弃籍税成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也明确要求,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在销户前办理税款清算。也就是说,对已经实现的收入必须在税款清算后才能注销中国户籍。只是,相较于美国的弃籍税,中国的弃籍税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一个对此前欠缴税收的汇算清缴,其影响力也就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果能够像美国一样,将其设置为一个独立税种,规定应税情形及税率等,情况也就会有比较大的改变。
中国人民创造的财富,只能属于中国人民。富豪们可以拿走属于自己的财富,也可以将这些财富转移到国外。但是,在将社会财富转移到国外的时候,就必须依照法律缴纳弃籍税。因此,希望有关方面能够采纳人大代表的建议,对弃籍税展开认真研究,使其成为独立的税种,纳税范围也可以适当宽一点。特别是富豪和明星、名人等特殊群体,课税应当更严。普通居民的移民,则根据其实际转移收入数量制定纳税税率或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