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更加规范、透明、便捷

谭浩俊 2021-04-16 14:30

推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更加规范、透明、便捷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当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法治保障。

在一系列“放管服”改革措施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共同作用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不仅程序越来越简化、工作效率越来越高、不合理收费全部取消、前置审批条件越来越少,而且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水平也越来越高,很多地方都推行了一站式、保姆式服务,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创新和居民创业,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了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

应当说,“放管服”改革对市场主体活力的增强和热情的释放,确实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效率与诚意。如果不是“放管服”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居民创业创新动力的释放,特别是民营企业积极性的调动,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新冠疫情、贸易保护与单边主义等的冲击和影响,经济是很难应对的,也是会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的。

毫无疑问,“放管服”改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已经充分体现,对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也在不断增强。其中,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改革,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各种矛盾最为集中、需要破除和解决的难题最多、需要改革的难点最大的方面。因为,它不仅事关前道的各类前置审批,特别是市场主体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需要登记部门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情况判断能力、信息掌握能力,而且事关后道的企业注销问题,一旦情况掌握不全、信息共享存在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逃废债务、偷逃税收等的“帮凶”。因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稍有不慎,就会留下隐患。

这也意味着,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上,既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减少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也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欺诈、逃废债务、偷逃税收等方面的问题,真正做到快而不乱、宽而不废,把该管的事管好,把该守的门守住,避免和减少垃圾苍蝇一起流进来、飞进来的现象。

从条例的情况来看,主要从提升登记便利度、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推动解决“注销难”、设立歇业制度、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6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不难看出,这些问题,都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需要把握好的重点、难点。既有对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有对市场主体明确的责任,既强调了便捷快速,也明确了规范有序,既创造了宽松积极的环境,也提出了监管的要求与责任。也就是说,不是一味地强调“放”,也要求“管”,真正做到放管结合、有序推进。

从对登记管理环节来看,亮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推动解决“注销难”。“注销难”是近年来新出现的问题,“注销难”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一些市场主体无法提供债务已经清偿,没有拖欠员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无法给予其注销。继而在市场主体注销过程中,会出现需要多跑腿、甚至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否通过信息共享、信息公开透明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深化的。因为,只要一个环节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透明,就有可能出现风险隐患,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自然,需要政府在信息共享方面,给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更大的支持。

二是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设立歇业制度。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显然,这是在应对疫情影响中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因为,客观因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如果因此而将市场主体注销,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也会提高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允许市场主体歇业,就能降低其维持成本。前提是,只能受客观因素影响,而不是主观因素。否则,也不能轻易开歇业的口子。乱开口子,会造成市场的混乱和秩序的破坏。

从对市场主体的要求来看,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没有给市场主体“自由散漫”的空间。一方面,对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要求市场主体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否则,就要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另一方面,强调了监管责任,要求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真正体现放管结合、奖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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