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药品价格竞争,扬子江药业该罚

谭浩俊 2021-04-16 14:30

垄断药品价格竞争,扬子江药业该罚

2021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虽然罚款金额与阿里巴巴的182亿元相比,有点小巫见大巫,但是,其行为比阿里巴巴还要恶劣,理当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要知道,药品价格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广大群众的就医负担。如果在药品价格上实施垄断行为,就是在跟广大人民群众作对,在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就要从重从严处罚。

而从扬子江药业的行为来看,很显然,是对广大群众利益的极大损害,是用药品价格控制来加重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负担。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的结果,从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排除、限制价格竞争,使相关药品无法在竞争中降价,无法给广大人民群众带去更多的竞争实惠,从而加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在实施具体垄断行为中,还通过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手段,进一步压制竞争、压制经营者降价销售药品。

很显然,扬子江药业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是典型的与民争利,是明显的用企业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接受处罚,是完全应当的,也是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只是,按照其违法情节,只按2018年销售额的3%处罚,执法部门还是手下留情的。按照与阿里巴巴相同的标准处罚,也一点不为过。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也需要追求经济效益。前提是,必须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尤其像药品生产这种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企业,更需要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突出位置,宁可企业吃亏,也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否则,企业就会失去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就会被市场淘汰。

透过此次处罚,对扬子江药业来说,市场形象一定会受到很大影响,广大消费者对扬子江药业的行为,也会感到痛心和不安,从而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心产生质疑。虽然患者没有权力支配医生开药和医院进药,但是,医院和医生对药企的行为,也会做出合理评价的,是会有所考虑的。

在这里,我们也建议有关方面,对凡是用自身行为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企业和商家,特别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商家,在做出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受到过有关方面处罚的,且情节比较严重的,在参加诸如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活动时,也应当受到限制。譬如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参加、参加时必须给予相应的扣分、必须增加一些对外承诺等,从而对企业违法违规形成更大的震慑,避免企业发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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