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问题股票”应当退、罚、赔三管齐下
近日,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回购措施。
这也意味着,按照新规,凡是带病进入市场的股票,必须通过回购股票回到原来的地方,把病治好后再视情况是否可以重新上市。一般情况下,只要出现过造假等方面的问题,这样的企业要想再次上市,一定会难度更大,需要面对的困难和解决的问题更多。不然,岂不是良莠不分、优劣不辩了。
现在的问题是,按照新规,让这些“问题股票”回到原点,不是什么太难的事,只要监管机构按照规定,一纸“退”令,就能让其回到原点。但是,其对市场、特别是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和伤害怎么办,是一个更为重要,也更应当解决的问题。如果只是哪里来回到哪里去,岂不是大大便宜了违规者,也无法对其他企业产生警示作用。
事实也是,对欺诈发行上市来说,一旦正式发行并上市,就意味着投资者已经进入到该只股票之中,就有可能出现有人赚钱、有人亏钱的现象。正常情况下,是投资者自己的选择,赚也好,亏也罢,应当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与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关键是,欺诈发行上市的股票,对投资者的影响就不是正常现象了,而是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投资股票造成的损失怎么办,就需要公司给个说法了。也正因为如此,单纯对“问题股票”采取回购的方式,是不够的,它涉及回购的价格、已经转让股票但造成很大损失股民的利益、对市场的不利影响等,单纯依靠股票回购,可能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了。
正是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在欺诈发行股票问题上,应当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亦即回购、处罚、赔偿相结合,真正使违规者付出惨重代价,让其他有违规心理和违规行为者赶快收手、停止违法、认真整改,共同维护市场的健康与稳定,共同维护投资者利益。
回购,是对“问题股票”必须采取的一项措施,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既然是欺诈发行,既然数据造假,就必须为此承担股票回购责任。那么,股票回购的价格怎么确定?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也非常重要的问题。按照出现问题后的股价回购,肯定是不行的,也是不合理的。凡是出现问题的股票,都会出现股价大跌现象,按照大跌后的股价回购,对企业来说,负担最轻,对投资者来说,损失最大,当然不能偏向于企业而应当偏向于投资者。因此,回购价格不能低于发行价,否则,回购股票的作用就难以体现,企业获得的利益也就难以追回。
处罚,是对“问题股票”必须做出的行为。违法乱纪,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特别像欺诈发行这样的问题,性质是非常严重的,行为也是极其恶劣的。因此,必须顶格处罚。亦即所有存在欺诈发行问题的企业,都要顶格处罚,而且,要对责任人予以严厉制裁。这里,应当受到制裁的不只是企业经营者、实控人、操作者,也包括中介机构人员,如保荐人、律师等,都要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以儆效尤。如果是管理机构人员暗中帮助的,也要一并审查和处理。
赔偿,是对“问题股票”最严厉的惩罚,也是防止欺诈发行最有效的手段。这是一个最引人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更是一个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只要不建立有效的违法违规责任追偿赔偿制度,企业就不会太在意制度、法规,不会太重视行为规范,就总想抱侥幸心理。“问题股票”所以频繁出现,说到底,就是在投资者赔偿方面没有实实在在的举措,没有让违法者真正赔得倾家荡产。如果把赔偿制度与“问题股票”紧密结合起来,让违规者因为自己的行为赔得倾家荡产,可能就会真正吸取教训,就能以儆效尤了。而且,赔偿要不止于股票停牌时,而是违规行为发生起,扩大赔偿范围,让违规者插翅难逃。至于赔偿责任承担者,应当既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中介机构、独立董事等。一起对康美药业独立董事的连带赔偿裁决,不就让大批独立董事落荒而逃吗?相信建立赔偿制度后,那些滥竽充数的中介机构、独立董事等,也不敢不负责任、不敢帮助企业造假了,而会认认真真地负起责任来。大家都负责任了,哪还会出现欺诈上市这样的现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