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政策调整,涉疫案件处理调整需慎重

谭浩俊 2022-12-22 08:03

面对防疫政策做出调整,涉疫案件如何处理,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的黄应生近日撰文呼吁,“既然防疫政策现在已经调整,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也应随之调整。此前一些涉疫案件,如隐瞒行程或者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有引起疫情传播的,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凡是没有生效的,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有些已经生效的判决,如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按理也应当纠错。”

这是一个非常现实,也非常棘手的问题。疫情防控3年来,确实有一些因为隐瞒行程、管控期间擅自外出等行为,导致疫情蔓延或扩散,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者。那么,这些人受处罚,是否冤枉呢?我们认为,一点也不冤。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特殊时期、特殊情况、特殊规定下,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可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少量没有引发新的疫情,没有出现新的传播等案件,当事人同样受到了法律制裁。特别是奥密克戎病毒出现之后,由于传播速度极快,一旦有人被感染,如果也出现没有及时报告行程、没有严格遵守防控纪律等现象,导致疫情传播,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则正在等待刑事判决。那么,对这些案件,是否需要纠正,确实是一个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对涉疫案件的处理,特别是纠错,如果稍有不慎,就会产生连锁反应,甚至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譬如把时间点定在什么时候,是否没有出现传播的当事人都需要纠错,怎样的案件才需要纠错,纠错后要不要给予国家赔偿,等等,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黄法官的建议,共列出了两种情形。一是隐瞒行程或者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有引起疫情传播的,凡是没有生效的,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二是已经生效的,如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按理也应当纠错。

前一种情形,主要是从产生的后果角度出发,如果没有产生传播后果,且没有宣判的,可以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客观来看,有一定合理性。毕竟,不管行为是否恶劣,要上升到刑罚,必须以产生的后果作为处罚依据。否则,于法无据。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为了严肃防控纪律,提高防控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些方面是必须严格严厉的。对违反者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责,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必须有时间界限。否则,就会乱套,就会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

很显然,第二种情形就是在弥补第一种情形的不足,亦即选择什么时间点。黄法官的建议是,2021年11月新冠肺炎病毒演变为奥密克戎(Omicron)病毒之后。为什么选择奥密克戎作为时间点,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奥密克戎的传播速度很快、传播扩散的力度很大,但致病力明显下降,且此时开始出现无症状感染者,如果再严格按照传播的情况给违规者定罪,确实有点过罚不当了。只是,一旦启动此项工作,是否意味着此前司法机关的行为是错的。如果是错的,是否要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予以问责,是否要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也是一个难题。从司法的角度来看,能不能找到平衡点,既让当事人免于处罚、纠正问题,也让当事司法人员不受处分,也不引发国家赔偿,需要动点脑子。不然,就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防疫政策调整,相关的其他政策也要调整,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涉及到司法问题,就比较复杂。因此,既需要慎重,也需要考虑周全。否则,也会造成新的矛盾,会对其他方面的问题处理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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