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再贷款,一定要用出“新”意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撬动社会资金促进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再贷款额度为2000亿元,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两次,发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共21家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要求的科技企业贷款本金60%提供资金支持。
在政策层面设立专项的科技创新再贷款,不仅利率十分优惠,只有1.75%,而且可以展期两次,以适应科技创新的需要,适应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对科技创新企业来说,无疑是最有力的支持。前提是,贷款的使用,一定要有“新”意,要真正用于科技创新型企业,而不是滥竽充数和挂羊头卖狗肉的企业。
事实上,这些年来,围绕科技创新的资金扶持政策并不少,有专项贷款,有贴息贷款,有低息贷款,还有财政资金、项目资金等。除中央银行和中央财政之外,地方银行和地方财政,也会做出一定安排。客观地讲,这些政策和资金,对科技创新确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成就了一批科技创新企业。但是,从政策设计和资金安排的目标来看,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是没有完全达标的。按照政策和资金的强度,理应有更多企业进入创新领域、成为创新型企业,拿出更多实实在在的创新成果。自然,对此次出台的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就会关注大于期待,既期待政策发力,更期待政策如何发力。
就科技创新来说,2000亿的再贷款规模不算大。这不是央行没有能力提供更多资金,而是资金能不能真正派上用场、用在正道,能否真正用出“新”意。如果资金使用效果好,产出效率高,央行当然可以安排更多这样的再贷款,用于推动科技创新。央行把规模控制在2000亿,而没有更大,说到底也是在观察,在评判商业银行对待科技创新再贷款使用的质量与效果。甚至不排除,如果哪家银行资金使用效果好、质量高,今后会在科技创新再贷款方面给予单向支持、精准下达。那些不很好使用专项贷款,没有把科技创新再贷款用到正路上的金融机构,则有可能在科技创新再贷款,包括其他专项贷款方面被边缘化。
殊不知,在流通中货币量已经很大,科技创新型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又难以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更好地发挥专项贷款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普洒甘露的贷款方式,不仅不再适合目前的贷款策略,也很难使资金流入科技创新型企业。因为,多数银行都只看眼前利益,而不大愿意支持那些需要花较长时间,且有一定风险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即便愿意支持,也是程序复杂、门槛很高、融资成本很大,科技创新型企业根本无力承受。
为什么会出现成功企业股权结构中外资比例很高的现象,如阿里巴巴,软银的持股比例就非常高,抛售股权后获取的利益也大得惊人。其他一些科技型企业、互联网企业也是如此,就是因为国内金融机构不愿给成长型科技企业贷款,就是因为国内投资者也只看眼前利益,不愿意投资有一定风险,回报时间较长,但成长性很好的企业。因此,必须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形成良好的政策和资金导向,鼓励银行和投资者支持科技创新、参与科技创新,让创新型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政策的阳光雨露和投资者的青睐。
这也意味着,此次央行设立的2000亿科技创新再贷款,不仅承担着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重任,更承担着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者支持科技创新的重任,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因此,需要相关金融机构必须实实在在地把贷款用好,用出效果和效率来,真正用在有“新”意的创新型企业。如果发现金融机构不按规定使用,贷款作用没有发挥好,甚至将资金挪作他用的,要严厉追责,并取消其今后享受类似政策的资格,并在其他方面一律从严。只有这样,科技创新再贷款等政策才能真正作用发挥,才不会在执行中出现扭曲现象,政策的传导效率才会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