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需要更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也是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之后,又一部非常重要的金融法规,事关金融体系建设和金融秩序稳定,事关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风险化解,也可以认为是金融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起点。
事实也是,金融业再发达,金融活动再活跃,金融产品再丰富,如果没有金融安全作保证,没有良好的金融稳定环境,都是枉然,甚至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特别在国际经济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国际金融市场秩序出现混乱的大背景下,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确保金融稳定就显得更为重要而紧迫。
此次征求意见的金融稳定法,共有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从内容来看,已经涵盖金融稳定的各个方面,特别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都做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如果能够有效落实,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是能够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的。
要知道,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风险也会加大,特别是国际资本对中国金融业的冲击和影响,国际投资者中鲨鱼类投资者的无孔不入,都是需要密切防范和积极应对的,是需要构筑功能很强的“防火墙”和隔离层的。毫无疑问,加强金融法规建设、建立强大的风险防范和安全管控机制,无疑更为重要而紧迫。
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毫无疑问是确保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最为重要的方面。金融稳定的落脚点,应当放在金融风险的防范方面,而不是化解与处置。化解与处置工作做得再好,也会造成损失,甚至是比较大的损失。只有把重心放在金融风险的防范方面,不让风险发生,才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好的结果。
防范金融风险发生,就要落实商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所有商业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从业者,都要有防范金融风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有风险意识,要积极主动地防范金融风险。特别在履行金融职责和发生金融行为时,更要把责任顶在前,把防范风险放到金融工作的突出位置。如果因为履职不到位、行为不规范造成的金融风险,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房企发生的风险,金融机构是有很大责任的,是必须进行责任追究的。如果有防范意识,就不可能有目前这样的风险。而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发挥风控作用,显得更为重要,类似渤海银行那样的内控失灵现象,也就不会发生。
防范金融风险发生,还要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金融风险中的相当一部分,与地方政府工作不到位、工作错位是有密切关系的,包括非法集资、地下金融、小贷公司、行政干预金融活动等,都是金融风险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也是地方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能和职责。因此,必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责任,让地方政府能够把防范金融风险的责任顶在头上,而不是动辄干预金融活动。
防范金融风险发生,也要落实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金融监管机构不只是检查、考核、评比,也不是抓几个案件、对几家银行进行处罚,就算是成绩。金融监管机构的最重要职责,就是要确保风险不发生。那些金融活动很活跃,但从不发生金融风险的地方,才是金融工作做得最好的地方。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认为金融稳定工作做得好。相反,只有做得不好的地方,才会不断地化解与处置风险。这一点,必须明白。
当然,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再如何积极努力地防范金融风险,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金融风险。而且,有些风险,是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的,如市场发生变化,对实体企业产生了严重影响,导致一些企业无法履行还款职责。再如疫情下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也可能会在未来发生一些贷款风险等因此,做好金融风险的化解和处置工作也十分重要。关键是,不要出现严重的决策失误,不能监管失控,不能任凭风险泛滥,如前些年的P2P、校园贷、地下金融等,都有点放任,都存在监管失控现象。如果能够及时化解和处置,也许就不会出现严重问题。包括给开发企业发放贷款等,同样存在盲目、冲动和无序现象,都要吸取教训,需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
金融安全,必须要由金融法规保障;金融风险,也要依法防范、依法化解、依法处置。因此,制定金融稳定法,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维护金融稳定必须具有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