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寻求法庭颁令取消德普科技前董事的资格
11月14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对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前主席兼执行董事李永生(男)和前执行董事招自康(男)及刘新生(男)作出取消资格令。
调查发现,李永生、招自康及刘新生没有妥善管理德普科技对一家与某内地合伙人组成的合资公司所作的投资,而该合资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上海一栋建筑物的分租权。
具体而言,三人并无取得对合资公司的充足控制及监督权,并将日常管理工作交予该内地合伙人处理。结果,该合伙人得以从合资公司挪用逾三亿元人民币。该合伙人亦没有就该上海建筑物偿付拖欠的租金,以致内地法院颁令终止合资公司就该建筑物拥有的分租权,令德普科技损失了在合资公司的全数投资。
证监会指出,李永生、招自康及刘新生在关键时间违反他们对德普科技负有的责任,包括以谨慎、技能和勤勉行事的责任和以维护德普科技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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