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从银行不翼而飞,跟银行毫无关系?
近日,“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话题上了热搜,引发广泛关注。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广西南宁多位储户曾在该行高管梁建红高息诱骗下存入大笔资金,后该高管事发被查,储户们才得知此前存款账单为假账单,而存款也不翼而飞。
对此,工行广西工行宣传微博回应,目前司法认定梁建红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也就是说,储户的钱,飞就飞了,要找,就找梁建红,是梁建红骗了他们,与银行毫无关系。
存在银行的2.5亿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回应与他们无关,听起来有点像天方夜谭,然而,工行广西分行的回应,就是这样。理由呢,这是梁建红个人的犯罪行为,而储户为了高息,在明知有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听从梁建红的安排,最终资金被梁建红通过编造假存单等银行凭证转走,言下之意,责任应当由储户自己承担。
需要追问的是,这家接受了2.5亿存款的银行,是真的还是假的?梁建红在没有被逮捕前,是不是银行的员工?2.5亿的存款,是不是在这家银行的窗口存的?储户手中的假存单,是不是银行工作人员开的?工商银行南宁分行,有没有因为此事被监管机构处罚?
法院认定梁建红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追究梁建红的刑事责任,没有错。如果发生这么大的案件,犯罪分子仍然能够逍遥法外,可以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法律岂不成了摆设。反过来,因为追究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一切的责任就都由梁建红挑过去了,就与银行无关了,这应该不是在开玩笑吧。刑事归刑事,民事归民事,两者并不存在覆盖与替代的关系,也不应当替代、不可以覆盖。正如业内人士所言,刑民交叉,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必然不会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不是排斥关系,也不是依附关系。
必须注意,无论是银行还是梁建红,都是真实的,存款及其存款的窗口也是真实的,填写存款单的工作人员,包括编造假存款单的工作人员,同样是真实的,这些细节,应当能够充分证明,银行在此起案件中扮演的角色,不是虚拟的、虚假的,而是真实的。如果没有这些真实的机构、真实的窗口、真实的人员,储户怎么可能把2.5亿存款轻易交给一名他们并不认识的人,或者具有高度责任能力的人。所以听从梁建红的建议,把钱存到这家金融机构,就是因为这家金融机构在为梁建红的行为背书,以此取得储户的信任。
另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那就是监管机构对此起事件的责任追究和处罚,也在佐证着银行是有过错的,是有责任的。既然有过错、有责任,当然就应当对储户的损失负责,就应当对2.5亿存款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应当推翻监管机构的处罚结论,以此来证明银行是无过错的。显然,银行是没有这个权力和资格的,也是没有这个底气和勇气的。
也正因为如此,银行必须对储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多少,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来定,应当与储户商量处理。因为,在此起事件上,储户贪图高利息,而没有预防风险,也是有一定责任的。但总体上讲,是次要责任方,承担的损失也应当是小头的,银行方面是主要责任方,应当承担大头。
按理,银行出现这么大的案件,应当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主动协调与储户之间的关系,研究如何赔偿储户损失的方案,而不要让事件的负面影响扩大,更不能推卸责任。因为,这样的案件,对银行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至少,说明银行的内控机制是非常薄弱的。如果再不认真处理,搞得满城风雨,谁还敢到这家银行存款呢?一定程度上,就更是说明这家金融机构管理薄弱、经营者能力十分低下了。所以,此起事件的发生,除银行应当积极与储户沟通协调,研究赔偿方案外,还应当对涉事机构的管理者严厉追责。不然,说不过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