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拐卖行为,只有用“重典”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再一次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多位代表、委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除代表、委员之外,今年的两高报告,也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问题作为重点,明确了许多舆论和公众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严惩性侵、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强化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坚决维护法治权威。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则强调,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同时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整治,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
应当说,两高在报告中对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表述,已经上升到非常高、非常严的程度,可以预料,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定会从重从快从严处罚,能顶格的,决不降格,应严惩的,决不会放松。对有过前科、有此类犯罪动机、有拐卖妇女儿童冲动的不法分子来说,如果再不收手,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在执行层面,需要更加严厉而果断
事实也是,妇女儿童都是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是每个人都要尊重和爱护的群体。损害妇女儿童权益,就是损害社会肌体,破坏社会健康,影响社会安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妇女还是儿童,都有相应的保护法律,也有追责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刑法,对保护妇女儿童有非常严格的责任追究条款。刑法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有其他情形的,判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对保护妇女儿童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也是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打击力度非常大的。关键应当在于,在执行层面,需要更加严厉而果断,能够真正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让不法分子不敢造次,不敢无视法律的存在。特别是死刑的执行,在拐卖妇女儿童问题上,应当不犹豫、不顾虑,只要情节达到,就坚决执行死刑。
考虑到基层法院不具有判处死刑的权力,而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才具有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的权力。因此,对涉及影响巨大、情节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应当从公诉、起诉起,就直接上交到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审理,而不要放在基层法院审理,避免对不法分子难以形成最有力打击。同时,对涉及数罪并罚的,也要一切从严,按照最严厉的手段对犯罪分子予以惩罚。
二、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应当用“重典”震慑不法分子
在今年的两会上,代表、委员除高度关注拐卖妇女儿童问题之外,对买卖能否同罪问题,也是代表、委员非常关注的话题,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应当同罪。因为,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正是因为有买的人,才给卖的不法分子创造了机会。买方必须与卖方同罪,才能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问题。
在此基础上,强化地方政府、基层组织、党员干部的责任,密切关注可能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并协调公安等部门组织营救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宁。如果知情不报、工作不力、不负责任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保护妇女儿童,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必须履行好的职责,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严厉追责、严厉惩罚,用“重典”震慑不法分子,用“重典”鞭策各级、尤其是基层组织扛起责任。特别是死刑,应当成为震慑不法分子最有力的武器,让不法分子能够在法律面前感到畏惧、感到恐慌,从而消除违法冲动。
两高已经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了进一步的司法明确,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认真按照两高要求,从重从严从快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进行打击,不让不法分子存任何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