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要尊重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

谭浩俊 2022-02-28 00:01

乡村建设要尊重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建设方面,提出了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明确指出,立足村庄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不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开发、大建设,避免无效投入造成浪费,防范村级债务风险。

这样的要求,不仅充分考虑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而且总结了城市建设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必须在乡村建设中努力克服,确保不出现重蹈覆辙现象。

事实也是,如果单纯从城市建设本身的情况来看,应当说取得的成效是非常明显的,从大城市到小城市,面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环境优美了,马路宽敞了,城市繁荣了,居民居住环境改善了,但是,又要看到,伴随着城市建设出现的问题,也日前增多,房价高了,居民负债多了,空置房等大量增加了,政府债务快速扩大了,房企带来的金融风险也提高了,因为城市建设出现的矛盾也增多了,等等。显然,这些教训应当在乡村建设中吸取。

也正是因为如此,要扎实推进乡村建设,就必须按照一号文件要求的,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还要符合农村实际,切不可好高骛远,只贪图数量与速度,不讲究质量与效果,只顾政府需要,不顾农民利益,而要把质量、效果放在首位,求好不求快、求质不求量,建设一个,成功一个,惠民一片。特别是前些年出现过的盲目拆旧村、建新村,盲目把农村赶上“楼”,必须在新一轮乡村建设中确保不再发生。

必须注重的一个事实是,目前的村级组织,多数经济实力都很弱,没有大拆大建的能力,县乡两级,也实力不强,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撑,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更要注重投入的有效性、合理性,不能由村级组织负债投入,更不能向农村摊派。否则,乡村建设会留下许多的风险隐患,会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建不下去”、“建不动,也退不下来”的现象。保护村级组织,让村级组织不成为债务主体,是乡村建设十分重要的方面。

那么,乡村建设的资金哪里来?应当按照分组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乡镇以上各级政府都承担一部分融资任务,而所筹集到的资金,应当发挥种子资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必须特别提醒的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建设,决不是开发商进入房地产市场。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建设,必须作为“主人”身份进入,要把自己当作农村的一员,不要只为了赚钱,而要为广大农民做贡献。

因此,可以给予社会资本一定的政策和资源支持,但必须以农民利益为首要条件,既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也要提供农村就业岗位,且就业岗位不是房地产开发、修路等一次性交易,而是永久性效果。譬如产业投资、农业投资、文化投资、体育投资、三产服务等,能够让农村也像城市一样,留得住人、留得住文化、留得住乡愁、留得住人心。

基于目前农村发展的实际,在推进乡村建设过程中,一定要量力而行,要实事求是,不要给农民画大饼,也不要给农民海市蜃楼的感觉,而要一步一个脚印,标准不要太高,目标不要太大,而是留有余地、留足空间,根据农村经济条件的变化,逐步改善、逐步提高、逐步优化。如果把调门放得太高,给农民的期待太强,反而会模糊农民对乡村建设的认识,会给乡村建设增加麻烦,甚至阻力。

对乡村建设来说,严格地讲,应当按照这样几步来走。第一步,打基础,补短板,消问题。也就是说,依据财力状况,把基本功能先建设好、完善好、布局好,不让今后因为基础不牢而问题百出。如道路、供水、用电、网络、住房安全等;第二步,高低有别、稳步推进,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先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基础设施水平,组织一些条件具备的村实施拆村合并。条件不具备的,则先做规划,等待时机。东、中、西部可以有差别,地区内部也可以有先后;第三步,全面提升,向城市靠齐。缩小城乡差距,是乡村建设的一大目标。在完成了第一步和第二步的目标后,就要把重心放在提升水平、提高质量、完善服务功能、文化功能、体育功能、养老功能等方面,从而使乡村建设能够全方位提升水平和质量,向城市看齐。

总之,乡村建设一定要把农民意愿放在首位,所有的工作,都要广泛听取农民意见,而不是把一切当作恩赐农民,从而凌驾于农民之上。如果这样,就会漏洞百出、问题不断,就不符合农村实际,就要造成巨大浪费,还要耽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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