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 不是弱化监管责任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 不是弱化监管责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银保监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以及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试点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通知,安徽此次试点推行的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围护结构和防水工程;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等五大方面,基本涵盖了住宅工程的各个方面,如果能够推开,应当能够起到一定效果。
众所周知,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社会各方面反响十分强烈的问题,也是引发矛盾纠纷、引起群众上访等频率较高的问题。很多住宅销售后没有多长时间,甚至有的还在销售过程中,就已经出现质量问题,就引发购房者上访和集聚,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而每当遇到这样的事,有关方面也往往无从下手,很难处理。因为,这些工程,都有合法的验收程序和验收报告,都是“合格”的工程,有的还被评为“优质“工程。恰恰就是这些“合格”、“优质”工程,经常会发生工程质量纠纷。
也正因为如此,如果能够通过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实施,将工程质量争议从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转向开发商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工程质量监管机构之间,很多问题将比较容易解决。因为,保险公司可以与开发商商议解决办法,也可以直接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避免让购房者通过信访来解决。必要时,还可以将质量监管机构直接告上法庭。
关键在于,此项制度能否顺利推进。要知道,推行此项制度后,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又要增加了。因为,住宅工程大多体量很大、造价很高,哪怕投保价格再低,也是一笔比较大的开支。虽然这笔开支不会由开发商一方承担,购房者也会承担。只是,在房地产市场原本就比较低迷、居民购房热情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再提高住宅价格,会不会加剧住房的销售难度,开发商一定会有担忧。有些居民,也会因为增加一块工程质量保险而一时难以接受。因此,此项制度的推行,除了宣传发动之外,还是要更多运用行政手段,而不能让开发商自己选择。否则,肯定无法推行。
如果确定了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必须推行,那投保金额就是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因为,这是投保的关键问题。投高了,开发商不能接受。投低了,问题解决不了,保险公司也不干。因为,此项制度,实际等于在开发商头上加了一道“紧箍咒”,迫使开发商必须加大工程质量检查力度,必须确保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保险公司按照“先行赔付”的原则,一定先行赔付,接下来再与开发商商定责任。一般情况下,责任肯定是开发商的,那么,开发商就必须承担新的赔偿责任。自然,投保金额确定一定要科学,要能够各方都能接受。否则,制度的推行难度也会非常大。
至于其他方面的细节问题,保险公司一定会考虑得更加周全、更加完整。开发企业也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因此,此项工作从业务的角度来说,是不会有太大问题的。需要重点考虑的,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监管部门的责任问题。
实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后,最有可能引发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是工程质量与监管部门的责任。因为,除极少数自然因素引起的工程质量外,绝大多数住宅工程在出现质量问题后,开发商都会用经过质量监督机构验收来搪塞。而每当此时,有关方面在协调这些矛盾时,也很难认定是谁的责任。因为,按照程序,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确实有验收报告、验收结论,那就是质量是合格的,凭什么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和维修责任呢?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后,开发商是否也会以这个要求不愿承担责任呢?
这就进一步说明,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后,对监管机构来说,并不是责任轻了,而是责任更重了、要求更严了。一旦出现监管不到位、导致保险公司难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的问题,保险公司可能会直接将监管机构告上法庭,或者请求政府协调,那么,监管机构就得承担监管失职责任,有关方面也可能会介入调查,追究监管机构的失职责任。所以,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不仅不能弱化监管责任,而是要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工程不出现质量问题。否则,会被追责。只有各方都责任到位,住宅工程质量才不会问题频出,工程质量安全才会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