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黑名单”制度,反腐就得给行贿者更多“分量”

谭浩俊 2021-09-10 00:03

建立“黑名单”制度,反腐就得给行贿者更多“分量”

近日,中央 纪 委 国 家 监 委 与 中 央 组 织 部、中 央 统 战 部、中 央 政 法 委、最 高 人 民 法院、最 高 人 民 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意见指出,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毫无疑问,这是在反腐问题上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也是更为坚实的一步,更是从源头抓起的关键一步。按照十九大作出的部署,必须受贿行贿一起查。也就是说,过去可以躲在暗处“窃笑”的行贿者,现在也要被拉到台前,与受贿者一起接受法律的审判。

事实也是,行贿受贿与买卖交易一样,必须有卖、才能有买,只有人买,没有人卖,形成不了交易。行贿受贿,少掉哪一方,都构不成交易。这也意味着,如果只追究受贿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追究行贿人的法律责任,不仅不公,更会给新的行贿受贿留下很大空间,给受贿者带来更多想象,会加重受贿者的侥幸心理。很大程度上,行贿受贿案件的发生,都与行贿者的“执拗”有着密切关系。

也正因为如此,在反腐问题上,必须更加注重抓源头,把预防的目标更多放到行贿者一端,加大对行贿者的处罚力度,让行贿者不敢胡作非为。如果行贿者的行为规范了,不再行贿了,腐败案件会减少大半。至少,有不少受贿者可能会守住最后的底线,避免滑入腐败的深渊。

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无疑是遏制腐败非常重要的方面。就像新加坡对小偷剁指一样,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就能够让外界更加充分、直观了解到哪些人是规矩人、哪些人是不规矩人,哪些企业是规矩企业,哪些企业是不规矩企业,从而在交往与购买商品时,做出更加正确的判断。因为,凡是在产品推销、个人交往等方面,有采用行贿行为的人,大多是不太规矩的人,他们的人品都存在问题,自然在生产和推销产品时,就不会太规矩,就会偷工减料,就会不讲质量,就会没有信誉,就会今天贿赂你、明天举报你,等等,从而让行贿者像过街老鼠,无人相交。

建立行贿者“黑名单”制度,还能对其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和监督,对其发生的行为及时跟踪调查,避免再次发生行贿行为。同时,可以通过对纳入“黑名单”中的人的监控,及时发现可能存在受贿问题的人,继而对这些人也能加强监控,避免发生严重的受贿问题。

在此基础上,对纳入“黑名单”制度的行贿人,在创办企业、银行贷款、参加招标活动、加入行业组织等方面。也可以做出限制,避免带来更多不良影响。而一旦被纳入到“黑名单”制度,行贿者要想从“黑名单”中“走”出来,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没有连续的诚信、守法经营和做人,是不可能的,是会一直背着“黑名单”生活和工作的,自身的市场形象、社会形象也会一直很差的。因此,“黑名单”制度的一大功能,就是要让行贿者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只是弥补刑罚的一种方式,更多的还是要依靠法律制度来规范和惩处。特别是行贿金额较大者,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且应当比受贿者处罚更严。只有这样,才会令更多人约束与规范好自己的行为,不再对行贿麻木不仁。

行贿受贿一起查,这是反腐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做出的重大调整,也是反腐工作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手段。只要谁胆敢行贿,等待他们的,将是与受贿者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惩,且要被列入“黑名单”当中。如此,自身的形象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如果是企业家、企业经营者,还会对企业形象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所以,必须引以为戒,切莫再把行贿不当回事。行贿,就是违法,就是犯罪,就得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说受贿的重心主要在公职人员的话,行贿则是涵盖所有人员。不管你是公务人员、公职人员、企业人员,还是普通居民,不管你地位有多高,也不管你有多么普通,只要行贿,就都是行贿者,就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也要成为“黑名单”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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