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难落实,加班普遍,如何才能让休假成为真正的制度福利
【原创】带薪休假难落实,加班普遍,如何才能让休假成为真正的制度福利
(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据媒体报道,人社部官网日前发布《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该标准称,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并对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5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
对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提出具体标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当前实际需要,更符合广大劳动者意愿。要知道,休假是每位劳动者的法律权利,是劳动者为了更好地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必须享受的一项福利。如果这项福利不能得到落实,劳动者不能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休假权,或休假不到位,休假不及时,休假的标准太低。那么,对劳动者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事实也是,从这些年来劳动者休假的具体情况来看,从总体上讲,是得到保障的,是能够按照规定执行的。但是,也存在着劳动者休假权利得不到保证、休假标准偏低,且没有如何弥补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受经营环境变化、企业运行条件改变、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效益下滑等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企业并没有很好地执行法定休假制度,也没有依法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因此,休假制度也受到了许多质疑,甚至被认为是少数人的福利。比较典型的,就是带薪休假。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薪休假制度执行得较好,在一些民营企业,则执行得就相对较差了。做得比较好的,就是给予未休假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执行得较差的,就是通过调休的方式,让员工的带薪休假变相消失。更有甚,干脆不提这个问题。
这也意味着,休假制度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单位,特别是不同的所有制企业之间,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差距的,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制定休假标准,并通过标准的制定,对照单位落实情况,就能够比较好地进行监管和管理,避免休假制度执行出现偏差,避免部分单位员工难以享受到这份福利。
所谓休息休假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标准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休息休假作出更为明确的表述,是非常重要的。如休息日,就是依据劳动法第38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予以明确的,既做了强调和重申,也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又如年假日,标准也明确提出,每年的年假日是11天。同时,对特定、特殊假日也做了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年休假,标准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标准上做了进一步明确。
有了标准,接下来需要做的,文治武功如何按照标准去执行,如何执行起来也严格依据标准,不打折扣,不让休假成为“不合格产品”。因为,近年来,有关休假制度执行不平衡、标准不统一、尤其是带薪休假只是部分人的福利的议论很多,争论也不少。如果标准出台以后,仍然得不到落实,就很有可能在部分人群中产生较大影响,会认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标准等只是摆设,而很难落地生根。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好职责,能够深入到企业和劳动者当中,了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解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让休假制度能够真正成为全体劳动者的一项福利,能够让全体劳动者都能充分感受到休假的快乐和开心,并利用休假制度,更好地拉动消费、促进报务业发展、旅游业发展等。
有人担心,强调休假制度,会对企业生产带来影响。切不要忘了,不仅休假本身会产生新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休假也能够倒逼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劳动效率、更加合理地配置劳动力资源,而不会对企业生产带来明显影响。如果出现明显影响,只能说明企业的管理水平太低,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能力太弱,必须提高。也只有这样,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劳动权才能合理协调,并在协调中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工作积极性。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