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制改革是任务,更是需要
国企公司制改革是任务,更是需要
日前,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在相关会议上表示,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深入融合、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等具有重大意义。
按照会议透露的信息,2021年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关键之年,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打响“收官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全面推进,今年年底将完成收尾工作。
从实际情况来看,按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各地在推动国企公司制改革方面,确实花了很大的力气,做了很大的努力,多数地方已经对国企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从已经实现了公司制改革的企业来看,效果也是比较好的。毕竟,国企不是民企,国企要想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必须改革,必须适应市场需要,必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
事实也是,由于一直没有能够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国企始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而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因此,企业的决策、考核、分配等,都需要经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同意才能进行。否则,就是越权,就会受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批评,甚至调整企业管理层。
如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能够包打天下,也行。恰恰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能力,根本不具备指导和帮助企业的条件,更多情况下,是瞎指挥、乱用权,是在制约和影响企业发展,尤其是限制了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导致国有企业无法真正按照市场竞争要求提升企业发展能力,最终是,享受的资源最多,获得的回报却很难真正体现。
也正是因为如此,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实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就成了推动国企转型升级,推进国企向市场化转变,更好地发挥国企的国民经济支柱作用极其重要的方面。很显然,中央企业在这方面的起步还是比较早、动作比较大、速度比较快的,已经完成了公司制改造工作,省级国企也大多完成。市及高级以下国企,虽然适应市场的能力更强一点,却因为监管机构的原因,公司制改造工作效果并不明显。即便进行了公司制改造的企业,也没有能够摆脱掉国资监管机构的羁绊,承受着计划经济时代被主管部门“管”着的痛苦。特别是用人方面,一些地方的国资监管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和权力需要,不仅管得死,而且管得细,搞得企业完全没有自主权。所谓公司制改造,也就是形式上说说,是国资监管机构为了完成任务的一种托词。
我们说,对国企进行公司制改造,既是一项任务,更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如果不将此作为任务,显然是不行的。因为,只有成为任务,地方才会认真地落实、认真地执行。否则,按照地方目前剩下的国有企业,监管部门是不大可能主动对国企实施公司制改造的,而是会收紧手中的权力,卡紧企业的脖子。只有作为任务,并对其进行考核,地方监管机构才会去落实和推进。
即使如此,我们认为,也不要把任务作为此项工作的关键,关键是企业有这个需要,是企业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要求做出的转型。要把国企的公司制改造当作任务,更要将这种改造作为企业走市场化发展之路,适应市场化发展需要的内在要求,从而让企业能够主动地推动此项改革,而不是被动应付。
考虑到国企实现了公司制改造之后,更多的应当着力于适应市场需求、满足市场竞争需要,去不断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过去那种“管”的方式已经不适应企业发展要求,而要“放”,给企业放权,给企业松绑,给企业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权,而不是用绳子牵着。自然,监管机构“管”的职能需要弱化,“督”的职能需要强化。而“督”的具体工作就不会那么多,不需要一个十分完整的机构来监督企业,自然,地方国资监管机构的使命也就结束了。其监督职能可以转移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设立内设机构来承担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能。不仅如此,原由财政部门监管的经营性事业单位,也要通过改革,完全转型成市场化主体,承担市场赋予的竞争职责,而不是现在的半市场化竞争方式。
在公司制改革的基础上,要加快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央企业可以依据需要深入推进,重点在二、三级企业推进混改,省级国企可以选择一些企业在集团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及市以下国企则只要条件具备,全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且在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市场化、公开化、公平化、公正化、透明化原则,不能暗箱操作,更不能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只有这样,国企改革才能真正到位,国企也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