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被罚三千多万,达利食品冤不冤?
【原创】一字之差被罚三千多万,达利食品冤不冤?
(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6月17日,江苏省涟水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达利旗下可比克薯片的一个公益有奖销售活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将对其处以3673.04万元的罚款。这也被称作是史上最高的虚假广告罚单,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达利集团于7月1日对处罚决定作出官方回应,称将以法律途径捍卫自身权利。
对此,媒体普遍使用了“一字之差,被罚三千多万”的字样。所谓“一字之差”,指的是达利食品罐身广告上使用的“中国文化保护基金会”并不存在。按照达利食品的声明,主要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将“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写成了“中国文化保护基金会”,“物”变成了“化”,也就成了一字值千金了。
而实际上,监管机构对达利食品的处罚,还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基金”和奖励红包数量的原因。因为,前者早在2011年下半年就已撤销,后者则是公开中奖红包总数为1.45亿,实际只发出9000多万个(罐)。
那么,达利食品的此次处罚,到底冤不冤呢?如果不冤,依据在哪。如果冤,冤在哪。有法律人士认为,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并公益捐赠信息中,错误告知捐赠对象信息以及捐赠对象单位已被撤销,但经营者确实已经向相关公益组织进行了捐赠的,不宜认定为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因为,此类错误告知,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交易决策,且经营者一般没有主观恶意。
退一步讲,就算构成虚假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而从达利食品的违规情况来看,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无意,都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只是,处罚的金额,存在一定争议。因为,即便是虚假广告,由于没有具体的广告费用可以参考,而是以公益捐赠的方式进行宣传推销,那么,是否可以依据捐赠额或者公益推广以后获得的收入增量作为处罚依据。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被罚者心服口服,避免留下后遗症
很显然,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期待,监管机构对达利食品下达的处罚决定,没有任何问题。要知道,近年来,有关食品安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方面的问题较多,对相关职能部门来说,压力也很大。如果不对发现的问题予以认真查处,可能很难向消费者交待。因此,涟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达利食品采取严厉处罚措施,应当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和问题。关键就在于,处罚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超越法律权限的问题。
至于公告1.45亿个红包,实际只发了9000多万个,就更是没有充足的依据了。原因就在于,红包是根据销量走的,只销售了9000多万罐,当然只能发出9000多万个红包了。随着销量的进一步增加,红包数量也会增多。因此,应当不能作为处罚的一个依据。而且,按照相关规定,还要纠正,立即停止销售。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目的是要让企业变得更好。因此,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一定要依法进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严处罚。处罚要让企业有痛感,但不能让企业血流不止,更不是让企业失血而亡。同时,处罚也是对监管机构的一次考验,是对监管机构能力和水平的检验。这也意味着,相关职能部门在给企业亮剑的同时,是否也应当给予企业一定的申辩机会,听听企业的想法,看看问题发生的过程,从而做出更加理性、客观、实事求是的处罚。否则,会造成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对立。
对达利食品来说,面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可以申辩,也可以沟通,甚至可以采取司法手段,但决不能狡辩、不能对抗、不能把政府职能部门对其问题的查处看作是与企业作对。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是为了让企业与消费者保持更加和谐的关系,让市场更好。所以,必须正确理解、认真反思,既可以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但一定要对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迅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