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通过,注册制的法律大门完全打开
【原创】证券法修订通过,注册制的法律大门完全打开
(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的修订,相当不容易。2015年,由于股市的火爆,很多人认为,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很快就能完成,注册制改革也会随着证券法的修订完成而及时推出。然而,众所周知的原因,修订工作不仅没有能够在当年完成,而是伴随着证券市场新的矛盾、新的问题的出现,不断地进行修订与完善,历时四年多、历经四轮审议,才于今天正式完成。
客观地讲,如果不是2015年股市后来发生了一些问题,导致证券法修订放慢了脚步,而是匆匆修订完成并实施,可能不要过几年,又要再次修订了。因为,2015年股市的火爆,确实令一些人头脑有点发热,由此对证券法修订也必然会带来不利影响。很多人认为,应当围绕注册制改革,加快证券法修订。也就是说,把证券法修订当作推行注册制的一种手段。显然,颠倒了证券法与注册制的关系。所以,借股市问题的发生,放慢证券法修订脚步,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现在,证券法修订工作已经完成,将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面推行注册制,则是修订后的证券法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推行注册制已经没有了法律障碍,推行注册制的法律渠道已经畅通。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如何依据证券法要求,结合证券市场实际和投资者需求,有计划、有步骤、有节奏地推行注册制,让注册制改革成为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推动资本市场的各项改革。
而从科创板试行注册制的实际情况来看,从总体上讲,还是效果不错的,也是基本做到决策层、管理层、企业、市场和投资者满意的,是基本达到预期目标的,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证券法修订工作步伐的加快。如果不是科创板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可能还要继续等待、继续通过其他渠道的探索来完善修订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证券法的修订,在如何推行注册制问题上,除了围绕注册制改革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措施和规范,如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大幅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按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明确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对信息披露工作提出更多更加明确要求和法律规定等之外,还在很多方面配合注册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修订措施和法律规定。
最受关注的,就是对欺诈发行行为的查处。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对于“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原来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提升到“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对于“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升为“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也就是说,如果认定为是欺诈发行,发行者极有可能会倾家荡产。因为,罚款金额会达到募集资金金额的1倍以下。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被最终确定罚款1倍,那么,没有一家发行者能承受、能不倾家荡产。
不仅如此,对欺诈发行相关责任个人的处罚也全面升级,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标准,恐怕没有几个有承受能力。毫无疑问,这对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推行企业上市过程中行为的规范,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仅如此,修订后的证券法在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也有了新的规定,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诸如黑手指那样的行为,可能也要受到赔偿处罚。如果是推行注册制过程中发生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等,也会受到投资者的投诉而面临赔偿和处罚。
一旦对中小投资者的赔偿保护制度建立起来,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中介机构,就都必须真正具有对投资者的敬畏之心、对市场的敬畏之心了。否则,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会出现倾家荡产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总之,证券法修订完成,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法律条件也就已经具备。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操作层面如何按照法律要求和市场实际、投资者需求,积极稳妥地推行和落实,切实把注册制改革工作做好,既不拉证券市场改革的后腿,也不冒进和盲目,稳妥、积极、有序、分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