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应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原创】民营企业应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2日对外发布。意见指出,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重视发挥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明确各自职权及议事规则。鼓励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推动质量、品牌、财务、营销等精细化管理。
民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相关资料显示,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和投资、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企业数量。
但是,相关数据又显示,到目前为止,90%以上民企实行的是家族化管理。而在上市公司中,截止2017年底,民营上市公司达到2101家,占A股上市公司的61%。这也意味着,家族企业在上市公司中的比重已超过了50%。
所谓家族企业,就是指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绝大部分归一人或一个家族所有的企业模式。传统的家族制企业,采取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完全由家族成员操控方式,也可以称作为“家长制”企业;现代家族制企业,采取的则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家族成员,经营权最非家族成员,亦即所谓的职业经理人。
由于我国民营经济起步较晚,因此,绝大多数民营企业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亦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这种方式在企业起步阶段,无疑是最适合、最有效的,也是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但是,随着企业规模越做越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传统的家族管理方式将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而必须“去家族化”。
现实生活中,尽管有些企业也在积极探索“去家族化”的路径,力求让企业实现转型,如格力、美的等。但是,实事求是地讲,转型的效果并不明显。一方面,“创始人”迫于社会环境压力,手中那根对企业实施管控的无形的“绳”,始终无法割断,甚至不愿意把绳子放长一些,导致“非家族成员”无法真正按照市场运行规则对企业实施管理。同时,家族成员遍布企业各大关键岗位,也使得“非家族成员”在管理过程中受到的阻力与压力很大;另一方面,市场环境似乎也不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去家族化”。无论是对企业产品的接受、技术的认可,还是政府政策的扶持、关系的协调方面,甚至资本市场投资者对企业的认同,都很难摆脱“原来那个人”,都只认“原来那个人”。特别是政府,不管遇到什么事,首先想到的是“原来那个人”,而不是“现在这个人”。于是,“去家族化”就变成一种摆设,一种形式。
虽然说,去不去“家族化”,本身并不是什么大了不起的事。世界上许多知名公司,如沃尔玛、宝马、奔驰、三星等,讫今为止,实行的仍是家族化管理。但是,在内部管理和运行方面,早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调整与规范。家族成员在企业内部的分工和合作,也不再依靠亲情、感情或者关系亲疏来界定,而是用股权来维系。因此,不管关系亲疏与否,在企业的地位都是由股权说了算,由机制说了算。而且,社会和市场对企业的接受与认可,也都看企业,而不是看哪个人。
也正因为如此,意见要求“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完全符合目前民营企业发展现状的。如果民营企业不能通过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难以推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就很难在决策过程中摆脱“人治”,很难让决策更符合企业发展要求,也很难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
中国经济正在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而国际经济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供求关系则在产能过剩、企业运行效率不高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出现比较突出的供需矛盾。如果民营企业不能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改革自身的运行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更加规范、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就很难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必须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推动企业的改革与创新,从而有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尤其是核心竞争力。即便实现“家族化”管理,也要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家族化”,而不是“家长制”式的“家族化”。
中国民营企业“去家族化”的头号敌人是自己,但消灭头号敌人、让头号敌人投降的武器在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一点,必须作为民营企业“去家族化”的战略课题加以研究与解决。而意见的出台,也为民营企业去“家族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营造了很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