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养殖场投丢死猪,制造疫情恐慌,对“炒猪”行为必须“零容忍”

谭浩俊 2019-12-20 20:03

【原创】向养殖场投丢死猪,制造疫情恐慌,对“炒猪”行为必须“零容忍”

(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在近日举行的农业农村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团伙通过向养殖场户投放丢弃的死猪,然后制造和传播养殖场发生疫情的舆论,从而诱使养殖场户出现恐慌性抛售,再大幅压低生猪的价格,从而达到“炒猪”牟利。这位负责人强调,“炒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强化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一旦出现坚决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生猪养殖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维持市场稳定,防止出现“炒猪”现象,农业农村部还专门印发了《关于打击和防范“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生产安全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提出具体要求,尤其强调了要强化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也就是说,如果“炒猪”问题严重、行为恶劣,就极有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也是,猪肉价格事关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价格稳定、特别是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稳定。如果因为“炒猪”现象的存在,造成猪肉价格的再度上涨,特别在“两节”到来之际,出现猪肉价格大幅上涨的现象,就会对广大居民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影响广大居民的节日心情,并有可能造成居民消费品价格的恶性上涨,引发通胀预期。

实际上,从近几个月以来的实际情况看,要不是猪肉价格上涨过快,物价整体水平是比较平稳的,实现年初确定的价格目标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正是因为猪肉价格的带动,才造成近两个月的价格指数出现了大幅上涨现象。因此,稳定肉价,是当前价格工作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在猪肉价格有所回落的情况下,就更需要维护好市场秩序,严格防范各种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对猪肉价格的影响、对市场稳定的影响、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很显然,近期市场出现的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炒猪”现象,对生猪养殖和市场供应是相当不利的。尤其是一些团伙通过向养殖场投丢死猪、制造疫情恐慌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必须严厉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要知道,非洲猪瘟带给广大养殖户的心理影响尚未消除,任何疫情谣传,都可能对养殖户产生严重的心理影响,导致养殖户抛售生猪,让不法分子有空子可钻,并从中牟利,影响市场、尤其是“两节”市场的正常供应。所以,必须严厉防范、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企业运行比较困难,居民就业和收入增长都面临严峻挑战,迫切需要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如果因为猪肉价格的过快上涨而影响广大居民的消费热情、影响居民的消费预期、影响市场的稳定,就会给经济稳定、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就容易产生一些不太好的社会情绪,甚至影响宏观决策。

要知道,虽然外部经济环境比较严峻,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全球经济复苏也十分缓慢,但是,中国经济仍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除了充分展示了中国经济的韧性之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出台了一系列稳增长的措施,特别是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和融资政策,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让居民就业和收入增长没有受到太大影响,居民消费动力依然较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居民消费品价格上涨过快,是会对市场需求产生不利影响的,容易影响消费需求潜力的释放。恰恰是,现在最需要的就是如何挖掘和释放需求潜力,更好地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所以,必须维护好市场和价格的稳定,不能再让猪肉价格对居民消费品价格形成太强的拉动作用,对居民的消费心理产生伤害。

也正因为如此,有关方面一定要齐心协力,共同对生猪养殖、生猪市场、猪肉供应、猪肉价格等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和监管,保护好生猪养殖户的养殖积极性,维护好生猪市场的供应秩序,保证市场供应,稳定猪肉价格。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生猪养殖户利益、扰乱生猪养殖和市场供应秩序、恶意“炒猪”、哄抬肉价、囤积猪肉等方面的行为,坚决打击、及时打击、精准打击、严厉打击,触犯刑律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对生猪养殖户要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帮助,畅通销售渠道,做好生猪的调运工作,降低生猪运输过程中的流动费用,包括高速收费等,以减轻经营户的负担,增强经营者平衡市场的动力,确保“两节”市场猪肉供应平稳,确保市场价格总体稳定,减少“两节”市场价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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