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权与员工解除合同,但不要伤员工自尊
近日,山西太原一位名叫李雅的女子称,她因给客人倒水太满,未过完试用期就被公司提前解雇。3月14日,李雅向记者介绍,她于今年2月23日入职山西卓育云教育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综合文秘,试用期六个月。3月10日,她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按单位培训要求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一位主管告知李雅被裁的真实原因是,前一日在接待来访客人时,她给客人杯中倒的茶水太满,致使客人不高兴,会让客人质疑公司的水平。
此时此刻,不仅为李雅的遭遇深感不平,也为那位主管感到担忧。既然公司能够因为员工给客人把茶水倒得太满而与其解除合同,主管把公司解除合同的“秘密”告诉被解除合同员工,岂不性质更加严重,更应当受到公司的处罚?那么,这位主管的饭碗还能保得住吗?
客观地讲,按照这家公司的管理思维和方式,这位主管的饭碗真的很难保住。但是,考虑到李雅事件刚刚发生,公司不可能再对“泄密”主管采取行动。否则,更要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了。但是,这位主管在公司的前途可能也已经到头了,公司不可能再给予其升职或者重用,能够在现行岗位上呆下去,就已经不错了。
就此起事件来讲,公司对李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确实比较粗暴,也没有严格按法律办事。纵然企业有权在员工试用期内做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但是,给出的理由一定要正当,也要依法解除、依法给予员工工资和经济补偿,要能够让员工基本接受,而不是胡乱找一个理由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工资和补偿一分不给。如此,不仅会伤害员工,对企业的形象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对李雅来说,在给客人倒水时,没有完全能够按照培训时的要求去做,把给客人的茶水倒得稍稍满了一点,让善于找茬的客人不高兴了,确实有些瑕疵。但是,这样的瑕疵,并不是不能纠正,而是对相关工作还不太熟悉造成的。对企业来说,给予批评教育,让其改进也就解决了,根本没有必要做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试用期工资的行为。这种看似严格、实则僵化、更是无情的管理方式,是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更重要的,以这样的理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对员工的不尊重。毕竟,倒水这样的活,是没有多少技术含量的。如果传出去,对员工的形象也有损害,对员工下一步就业也有影响。因此,公司应当对此事负责。
据悉,公司已经支付了李雅的全部工资,也给予了道歉。但是,没有给予经济补偿。而试用期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够得到经济补偿,是居于法律边缘地带的问题。因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也就是说,企业认为员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给予经济补偿也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李雅的这次劳动纠纷来看,能够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起申诉的,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给客人的茶水倒得满一点,是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可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公司不需要补偿。反之,就得给予李雅一定的经济补偿。
很显然,茶水倒得满一点,不应当成为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且茶水的多少,并没有严格标准,而更多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要求。即便是十分规范的饮茶场所,也不会用尺去测量,而只能用眼睛观察。既然只能用眼睛观察,那李雅倒的茶水满了一点,就是客人过于挑剔。公司可以规范性强一点,也可以要求严一点,但不能作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既然解除了,就得给予被解除劳动合同者一些经济补偿。金额不一定太多,姿态一定要有。
总之,此起事件也反映了就业市场的一个痛点、难点。不维护员工利益,肯定不行,也不符合相关法律。如果过于计较一些具体事项,动辄对企业进行处罚、赔偿、补偿等,也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积极性。尤其在市场环境不是很好,企业运行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过度苛求企业,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此起事件的处理,还是要积极稳妥。特别在公司已经支付了工资、做了道歉的情况下,经济补偿方面可以适当从宽一些,不能有太高要求。毕竟,员工在试用期内,工作时间不长,经济补偿太多,对其他企业也会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