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转经营贷被起诉不只具有警示效应
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有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经营贷款用于清偿房贷,被银行诉至法院。
原来,借款人肖某、保证人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但是,银行发现,肖某并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而是挪用偿还房贷。最终,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日之内,偿还所借的180万元本金还有罚息,对肖某来说,压力不小。如果有钱,也就不需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提前还贷了。正是因为经济实力不够,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提前还贷,才想出用经营贷偿还房贷的手段,以节约一些利息开支,减轻一点房贷负担。然而,这又是违规的,是需要承担风险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肖某的行为,无疑是违规的,应当受到处罚。法院的判决,一点也没错。对肖某来说,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并在今后的生活中,不再违规行事,也不要抱侥幸心理。但是,从感情的角度来讲,肖某的遭遇,还是值得同情的。要知道,180万元,就算是60个月,按照目前房贷与经营贷的利息之差,息差也达到10多万元,如果是贷款时长20年,息差就会达到3、40万,这样一笔息差,搁在哪个“房奴”身上能不在乎呢?因此,肖某就是因为想减少一些利息支出,才让自己陷入违规使用贷款的泥潭之中,并在败诉后必须在十天之内偿还所借贷款,确实令人同情。
但是,同情不能替代法律,也不是违规的借口。既然肖某发生了违规行为,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判决,在十天之内偿还所欠贷款,并接受处罚。而且,肖某的遭遇,对其他具有类似行为的“房奴”来说,也是一次警示,亦即切不可为了提前偿还房贷,实施违规行为。反过来,在这样的事件中,银行是否也有需要反思和总结的地方呢?
面对购房者明知违规仍冒险操作的问题,金融机构确实应当站在购房者的角度考虑一下,对存量房贷的利率进行适度调整,至少,能够在现行基础上有所下调,避免形成过大的利差。要知道,超过1%的息差,对相当一部分购房者来说,都会产生违规冲动的。而这,也不是他们天生爱违法,而是政策存在缺陷造成的。如果房贷利率也能与房贷政策同步调整,哪怕调整的步伐小一点,“房奴”们也就不需要去冒这个险了。毕竟,遇到肖某这样的事,对“房奴”来说,绝对是伤害非常大的,筹集资金的压力也是非常大的,会给自己增加巨大的心理压力。
当然,对操纵此项违规使用贷款行为的中介公司,除承担连带责任外,有关方面应当给予处罚。如果不是中介公司的纵容和操作,肖某或许不会通过这样的方式提前偿还房贷。因此,真正的始作俑者是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眼下,提前还贷现象仍然很严重,越来越大的息差,也让越来越多的“房奴”加入到了提前还贷的行列之中,违规现象也在不断增多。对利用经营贷、消费贷偿还房贷的行为,银行是否都会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很难说。有的银行,为了一时的利益需要,还会帮着“房奴”进行这样的操作,如果全面调查一下,类似问题可能决不会是个别的,而是比较多的。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有这么多的“房奴”为了减少利息开支而提前还贷,为什么管理层不能在政策上做适度调整。就算银行已经将其纳入既得利益范围,也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进行调整,而不是被动等待“房奴”提前还贷。随着提前还贷者越来越多,对银行的存量房贷也是不小的冲击。而房贷是比较优质的贷款,有比较稳定的利息收益,银行为什么要放弃这块收益呢?为什么就不能通过调整存量房贷利率,实现双赢呢?在房贷问题上,并不只能银行赢、“房奴”输,而是可以双赢啊。如果这样,也可以有效减轻法院压力,减少违规案件。如果存量房贷利率政策调整了,肖某也就不需要在自己的信用问题上出现一个小小的污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