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能悬空,效益与安全关系不能失衡

谭浩俊 2023-01-28 08:02

2023年1月15日,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烷基化装置在维修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3人死亡、35人受伤。日前,国务院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进行了通报。通报指出,该起事故发生在春节前夕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期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初步调查,暴露出事故企业处理效益与安全的关系严重失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隐患长期得不到彻底消除,高风险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安全专项整治走过场等突出问题。

从通报的情况来看,此起事故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后果十分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伤亡人数达到了48人,其中死亡人数达到了13人;二是事故发生在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期间,对专项整治工作质量和效果是一种警示;三是爆炸事件是因为维修过程中发生泄漏而发生,暴露了企业在高风险检维修管理方面是存在很大漏洞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四是设备维修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只能说明这些设备早已过了维修时间,是带病运转、带风险生产,如何处理好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在这家企业身上存在很大问题。

虽然此起事件的发生,与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专项整治存在走过场现象、没有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需要对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问责。但是,最主要的责任还在企业,是企业没有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把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导致主体责任悬空、效益与安全关系失衡、安全生产让步于经济效益、安全隐患排除让位于生产经营,自然,也就不会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排查,对必须维修检修的设备及时维修检修,从而让安全隐患越来越多、风险越来越大,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

想一想,设备维修和检修,原本就是为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为了让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转状态,为什么反而会因为泄漏而发生事故呢?显然,这不只是员工操作方面的问题,更有设备长期不维修检修方面的原因。正是设备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维修检修,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排除,才造成员工在维修检修设备过程中需要冒着很大的风险。如果员工责任心强,工作认真,操作规范,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或许还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凡有一点粗心大意,有一点麻痹松懈,就有可能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此起事故的发生,就是各个环节的工作都不认真、操作都不规范造成的,是风险隐患没有能够得到及时排除造成的。

必须强调,在安全生产问题上,企业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好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并层层落实到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各个人,且必须落实到位,不能有任何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不能走走过场,不能图形式。只要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过程中,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付出惨重代价。此次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是没有任何后悔药可吃的,也是值得所有企业引以为戒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是说着玩的。如果经营者不将这项要求当回事,总有一天会受到“主体责任”的惩罚。

企业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原因也很多,譬如思想不重视,缺乏安全生产这根弦,麻痹松懈,侥幸心理等,但最主要的还是在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关系时,没有做到有效平衡,没有能够做到该投入的投入,该完善的完善,该维修的维修,该保养的保养,决不因为一时的利益而将隐患搁置。否则,就会以事故为代价,以人的生命为赌注,最终也会让经营者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像此起事故一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安全生产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等,都逃避不了责任的追究和法律的制裁的。这样的结果,显然也是不希望看到的,却又不可避免。对企业来说,既没有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又让安全与效益关系失衡,还怎么能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又怎能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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