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签订的2023年核酸检测采购协议要不要解除?

谭浩俊 2022-12-27 08:03

第一财经记者统计发现,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和南方科技大学等四所高校,已在12月完成了2023年的核酸检测服务采购,其中:南京邮电大学中标公告日12月15日,中标金额为500万元,服务期限为2023年全年;东南大学则在9月5日、10月11日和12月6日分三次公布了全年核酸检测服务的中标公告,中标金额分别为99万元、199.5万元,‪189.999‬万元;南京大学于12月19日公布了中标公告,中标金额为350万元,服务期限为2023年全年;南方科技大学是12月8日公布的中标公告,中标金额为238万元。

中标金额最大的是南京邮电大学,东南大学的中标金额则也接近500万。特别是东南大学,3次采购,竟然都是“数9寒天”,感觉像商家促销一样,都得弄一个与整数相差很小金额的数,特别是12月6日刚刚完成的这次采购服务,竟然“精确”到1元,也是在各种采购服务招标中极少出现的,不知道是工作认真呢还是有什么讲究。

中标金额的问题,当然应由校方与相关职能部门去关注,外界左右不了。但是,国家对疫情防控政策已经做了非常大的调整,大面积、大范围的核酸检测方式也已经被叫停,新的政策要求就是想检尽检,由居民依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需要核酸检测。如果需要,就到医院设立的核酸检测点检测。对高校来说,自然也要转变核酸检测方式,不再组织大规模的核酸检测、不再由学校对师生安排统一的核酸检测。已经签订的核酸检测采购服务协议,是否还有必要履行,必须拿出解决方案。

很显然,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继续履行这样的采购服务协议已经没有多大意义,更多是一种浪费。对于高校来说,更应当学会精打细算,更应当知道节约的重要性,也更应当懂得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今后的核酸检测工作,还是当由个人决定,而不是学校统一安排。因此,已经签订核酸检测采购服务协议的高校,应当依法撤销采购协议。

那么,撤销采购协议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是否属于学校单方面撤销协议行为,应当给予对方经济赔偿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4所高校来说,国家已对疫情防控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属于不可抗力。自然应当可以与相关核酸检测公司商量,解除已经签订的核酸检测采购服务协议。如果还有其他高校尚没有签订正式采购服务协议,而正在采购招标,也可以依法停止继续招标。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废标”的四种情形。其中,第4种情形规定: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虽然法律条款没有对“重大变故”做出详细表述,也没有具体解释。但是,从经济合同的履行等实际探索来看,“重大变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而不是合同双方自身经营活动、社会活动、管理措施等能够人为操作的行为。其中,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就属于不可抗力之一。

这也意味着,在国家对疫情防控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如果继续执行核酸检测采购服务协议,或继续对核酸检测进行采购服务招标,就显得不合时宜了,就应当对采购协议做出解除。考虑到有的协议已经履行一部分,有的尚未履行,已经签订采购服务协议的高校,则可以视实际情况,给予核酸检测机构适当补偿,核酸检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高校做好解除销核酸检测采购服务协议。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则应当对仍在实施核酸检测采购服务招标的高校一律叫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以更好地适应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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