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犯罪,真的对上市公司没影响?
12月22日晚间,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派生科技”,300176)公告表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对派生集团及其主要负责人唐军、张林等人非法集资案一审公开宣判。其中,派生集团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罚金16.1亿元;派生集团原董事长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150万元;派生集团原总经理张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100万元。
对此,派生科技表示,由于该案件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案件,与公司无关,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不存在重大影响。
客观地讲,就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来说,实际控制人出事,可能影响确实不太大,甚至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上市公司来说,可能就不是企业对外宣称的那样,没有什么影响了,而是影响不会小。
就派生科技来说,成立的时间是2003年7月,派生科技集团公司成立的时间则是2011年8月,而派生科技的上市时间,是2011年2月,亦即在派生科技上市时,派生集团还没有成立。因此,派生集团并不是派生科技的原始股东。派生集团能够成为派生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在派生科技上市以后,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到了派生科技,或者唐军以个人投资者身份已经进入派生科技,再或者派生科技与派生集团之间原本就有某种关系。
事实也是,同在广东的企业,名称如此相近,就算不完全属于同一领域,也不应当有如此接近的企业名称,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应当会有考虑的。除非两者之间有关联关系,否则,怎么能够注册成功的,也是一个问题。当然,这是次要的,关键是,派生集团是如何进入派生科技的,又是如何成为派生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的。
如果是2012年以后进入派生科技,并成为派生科技实际控制人的,那么,一切的一切,就绝不是派生科技公告所言,与企业没有多大关系。法院的审理结果显示:派生集团从2012年6月开始,到2019年3月案发,一直在未经许可下违规运营“团贷网”平台,以发布融资项目、“安盈宝”理财项目、私募基金类理财产品等形式,承诺保本付息、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单是未偿还金额就高达348.2亿元。这也意味着,派生集团进入派生科技所需要的资金,都是通过非法集资获得的。如果想一想这方面的问题,难道还能认为对派生科技没有影响吗?
由于是通过非法集资获得大量资金,并以此参股其他企业,包括派生科技,从参股的那天起,就是非法行为。自然,其所持有的所有股权,都应当作为兑付集资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也意味着,派生集团作为派生科技的实控人,所持派生科技的股权,将通过拍卖方式筹集集资兑付资金。一旦股权拍卖,怎么可能对上市公司没有影响。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来进行探讨,当初派生集团是以怎样的价格收购派生科技股权的。要知道,派生科技上市时的发行价为16.28元,首日发行价为21.88元,价格不算低。此后的运行,也总体不错。也就是说,派生集团要进入派生科技,需要以较高的价格才能进入。而做出股权转让的派生科技持股者,主要是实际控制人,应当获得了不错的收益,等于是高位套现,也等于是间接“享受”了非法集资的收益。而今天的派生科技,股价只有不到6元钱了,只有当初发行价的1/3,更别与首日发行价相比了。做出股权转让的派生科技的经营者们,心里作何感想呢?
就算非法集资是唐军的个人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罪有应得。但是,对派生科技来说,也不要推得那么干净。在实际控制人犯罪问题上,上市公司不会那么干净的。更别说,派生集团进入派生科技的资金,都是通过非法集资获得的,就更是与上市公司脱不了干系。能够进入上市公司,本身就是其非法集资能够越做越多的一种借口。不考虑对方资金来源,只求高位套现,能认为这样的上市公司是优质的吗?能认为这样的上市公司经营者是有良知的吗?派生科技通过派生集团进入高位套现者,是否也应当承担一部分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