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银行不怕罚?原因很简单

谭浩俊 2022-11-08 08:03

11月4日,银保监会公布2022年41号-48号罚单。因个人经营贷款“三查不到位”、总行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债券承销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不同理由,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4家分别被罚500万元、460万元、260万元、150万元,总计达到1370万元。

每当看到这样的消息,都忍不住想冷笑一下。因为,你罚你的,我做我的,今天罚你,明天罚他,就像轮流坐庄一般,大家轮着被罚,既不伤身体,也不伤感情,更不伤面子,碰到一起,彼此递个眼神,微笑一下,也就过去了。接下来,继续轮流坐庄,进行第二轮的被罚轮换。结果是,同一个问题,可以在管中窥豹银行身上反复发生。譬如个人贷款流入楼市问题,近年来,有多少银行被罚了,可是,为什么仍然不断发生呢?

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企业风险与个人利益不统一,出了问题,罚企业、罚单位,与个人没有多大关系,顶多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个警告、谈话什么的,对他们的个人利益没有任何影响,乱放贷带来的“业绩”提升、绩效考核分数增加、奖金增多也没有任何影响,该拿的、不该拿的钱都放进口袋了,又不要吐出来,给个警告、谈话什么的,有什么了不起,只要关系到,该提拔时仍然可以提拔,不受任何影响。这样的处罚方式,又怎么可能让银行不顶风作案、不持续违规呢?又怎么可能对金融法规和制度具有敬畏之心呢?

事实就是如此,从此次4家被处罚的银行来看,表面上,罚款金额都不少,特别是交通银行,被罚了整整500万元,且都是贷款违规进入楼市的老问题。可是,作为国有银行,这些罚款都是银行缴的,与经营者有多大关系呢?行长也好,分管副行长也罢,其他责任人也行,个人利益没有受到任何影响,那么,这样的处罚能够产生多大的警示效应呢?如果在给予企业经济处罚的同时,给经营者和责任人相同的经济处罚,哪怕罚款金额只有单位的一半,所产生的效果也会比现在好得多。可是,什么时候有过这样的处罚呢?

要想银行不违法,或者少违法,就必须把处罚与经营者、责任者的个人利益相关联,既罚单位,也罚个人,且必须把经营者等违法期间获得的绩效收益全部追回,其处罚效果才能真正体现。因为,在中国企业的经营中,只要责任、处罚等不与个人利益挂钩,往往都是“罚酒三杯”,没有任何效果。只有当处罚与个人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效果才能体现,“罚酒三杯”才能变成“罚跑三圈”,会对被罚者有所警示效果。特别是国有银行,加大与个人利益挂钩力度,更显得重要而紧迫。

不仅是违规放贷,盲目放贷、过度放贷等,同样需要与个人利益挂钩,需要把单位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与放贷者的个人利益紧紧结合在一起,做得好的,可以重奖,做的不好的,就是要重罚,真正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目前这种只享受权利、不承担责任,只有利益、没有风险的处罚方式和奖惩模式,是不利于银行更好地加强管理和风险防控的,必须改进和提升,也必须调整考核和处罚方式。不然,违规的会一如既往,且违规行为越来越严重。没有违规的,却会因为遵守制度和纪律,获得的“非常规”收益减少,也尝试着违规,从而使违规的银行越来越多。

所以,建议监管机构能够调整现有的银行监管办法,特别是银行违规后的处罚方式,必须将单位违规与个人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一旦出现贷款等方面的违规,首先处罚当事人和分管领导,如果情节比较严重、造成的损失比较多、社会影响比较大的,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决不让违规者只受皮肉之苦,而不伤身体。只有处罚到违规者心疼,才能产生处罚效果。否则,干脆别查,避免越查银行胆子越大,越查违规的银行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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