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瞒报,隐藏收入,对个税严重失信者应当如何联合惩戒
【原创】虚报瞒报,隐藏收入,对个税严重失信者应当如何联合惩戒
(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通知提出,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税务部门将推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不少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来源,也是为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让高收入者能够更多地为社会公共事业、公共服务等提供服务,让低收入者能够更多地享受社会公共服务、公共福利。如果不通过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就会呈现两极分化格局,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来看,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特别是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以后,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的问题正在得到逐步解决,特别是“工薪税”的格局正在打破,高收入阶层逐步纳入到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中低收入阶层则在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带来的福利和实惠。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功能正在不断健全,个人所得税平衡社会财富的作用也在不断发挥。
但是,由于种种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缴过程中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是高收入者、有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者,仍然没有完全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或者实际缴纳的税收与应纳税存在比较大的差距。纳税信用机制还没有完全发挥作用,个人所得税缴纳过程中的不诚信、不公开、不透明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本应纳入到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收入,还在通过不同方式、不同手段、不同渠道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没有真正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要求,如实申报,按章纳税。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依然比较严重。
两部门出台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相关规定,就是要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信用建设,让纳税人能够更加自觉地申报纳税,更加透明地公开自己的收入,更加主动地承担纳税义务。如果每位纳税人都能做到如实申报、如实纳税,那么,纳税信用机制就能比较好地促进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就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作用。
事实上,对个人所得税来说,也是衡量社会信用水平、居民纳税意识、市场规范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很多国家,都把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情况,作为社会信用建设情况的重要指标,作为一个地区、一个企业、一个人有没有信用的关键手段。凡是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好、纳税人能够自觉申报、如实申报个人收入的地区和企业,都是信用程度比较高的、市场形象比较好的,都会更加受到居民和消费者的欢迎。反之,则容易被居民和消费者抛弃,被市场遗弃。
而对个人来说,虽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使自己的收入“少”了一块,但是,却在为社会作贡献、为其他人谋福利、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服务方面,做出了很多贡献。只要按章纳税,只要如实申报,都会受到别人的尊重,得到社会的认可。
《通知》要求,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税务部门将推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这也意味着,今后对能否如实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既有一定的奖励措施,也有严厉的惩戒手段。到底应当成为受奖励者还是受惩戒者,应当成为所有纳税人认真分析和思考的问题。毕竟,在信用社会,如果因为自己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原因,而陷入到失信名单之中,无论对个人还在所在单位,都是很不利的。特别是企业,可能因此而使自身的市场形象受到影响,最终导致消费者对企业失去信心。同时也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在如何加强个人所得税信用建设方面密切配合,特别是信用资料、信用信息、信用数据的提供方面,能够从大局出发,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
所以,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履行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做一个忠实的、诚信的、有觉悟的纳税人,还是用过光荣的,是值得自豪的。至少,说明自己是能够对社会做贡献的,是一名能够通过纳税来为社会承担更多责任者。同时,也是一名守信用、讲诚信者,是一位可以在信用方面值得别人信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