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易盛董事长被查,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一定要人企共查

谭浩俊 2022-07-16 00:13

12日晚间,泽达易盛发布公告称,董事长林应当天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20020‬号),因林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而在两个月前,也就是5月11日,泽达易盛已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2001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也就是说,时隔两个月,泽达易盛不仅公司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公司掌门人也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了。虽然不是首创,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监管工作确实越来越严,监管范围越来越广,监管触角越来越密,监管针对性也越来越强了。只要是违法违规,不管涉及到谁,都得立案调查。

事实也是,在以往的监管中,常常可以看到,监管的落脚点总有一脚深、一脚浅的感觉,或只针对公司,或只针对个人,立案调查了公司,就不立案调查个人,立案调查了个人,就对公司网开一面,没有形成最强的监管震慑力,导致上市公司总想在侥幸中做出一些违法违规举动。

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监管体系的不断健全,尤其是监管要求的不断提高和监管行为的不断规范,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也开始从粗放型向集约型、从粗放化向精细化、从大一统到精准化方向转变,只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会从违法违规行为入手,一路顺藤摸瓜,把隐藏的问题一并查出来,从而做出更加有力的处罚,倒逼上市公司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这次对泽达易盛的立案调查,不仅直通公司,而且直指公司掌门人,形成企业和个人共同立案调查的格局。虽然尚未披露到底问题出在哪,但是,从已知的信息来看,主要是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而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也是近年来监管关注的重点,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只要涉及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监管机构一定会迅速跟踪,并依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泽达易盛从公司到个人都受到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应当问题不会小。而就在7月1日晚间,泽达易盛曾发布公告称,收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原因是该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等公告文件中,未披露鑫通1号管理合同和鑫福3号管理合同补充协议有关情况。其披露的有关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类别、产品投向、存续期限、风险等级、退出安排等关键内容,与产品实际投资情况不一致。

这样的表述,势必会带来许多猜想,会让监管机构感到问题的严重。特别是投资行为、资金使用等,有没有违法违规现象,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问题,有没有给投资者利益带来损害。特别是一年内三次签订资管补充协议,到底是为了什么,为什么要把投资年限延长5年,为什么要把风险等级由中低风险中低收益变更为高风险高收益,等等,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虽然公司和掌门人林应都作出表态,会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但是,配合调查与是否违法违规是两回事。前者是态度问题、认识问题,后者是法律问题、原则问题。态度好、认识到位,不代表可以不依法处理。对泽达易盛存在的问题,监管机构是不会轻易放过的。如果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监管机构就一定会严格依法处理。如果触犯了刑律,还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监管越严,企业违法违规的内在动力就越低,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掌门人的违法违规冲动就越弱。反之,则会心存侥幸心理,行走于法律的边缘地带,动辄做出违法违规行为。这次泽达易盛被立案调查,也进一步说明,对上市公司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定不能只查企业、不查个人。因为,上市公司的所有问题,都是人造成的,是人做出的。因此,重点应当查人,特别是企业行为的决策者,必须从严查处,以达到警示其他上市公司的目的。否则,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冲动就难以遏制,侥幸心理会一直陪伴在上市公司周边,会让上市公司的实控人时刻具有违法违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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