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对演员片酬等就得多上“紧箍咒”
7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使用说明中提到,演员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
毫无疑问,这是对演员片酬等上的又一道“紧箍咒”。别看演员们能够把如来佛给孙悟空上的紧箍咒表现得淋漓尽致,很到位,也很受欢迎。但是,能够很好地把握自己的行为、严格法律底线、严格行为规范的演员,却不是很多。特别在片酬等劳务收入问题上,更是天马行空,很难约束好自己的行为。纵然收入已经高得让无数人仰视,仍然不能满足,仍做出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践踏法律,破坏公平,损害公共利益,动辄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因此,必须给演员在片酬等劳务收入方面上“紧箍咒”。
事实也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毛阿敏因为偷逃税款被关禁闭后灰溜溜出国,直到2000年补缴了所有税款才回国,成为明星偷逃税款第一案,到2002年刘晓庆因为以前年度偷逃税款在秦城看守所待了423天,再到2018年范冰冰被举报利用“阴阳合同”偷逃税款,最终被无锡市地税局连补带罚,涉案金额达到8.84亿元,到2021年郑爽连补带罚2.99亿,特别是出演《倩女幽魂》,片酬竟然高达1.6亿,拍摄时间则只有77天,平均日薪208万。一天的片酬208万,相当于一家效益还不错的小型企业的年利润,这样的片酬,还有一丁点规矩吗?如果不是张恒的举报,这些片酬产生的税收,也就都被郑爽私吞了。
如果说当年的刘晓庆,是利用公司在违法乱纪偷逃税款,只要税务部门对其所在公司进行检查,就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话。郑爽的行为,则恶劣得多,很多收入是以现金支付方式,游离于企业之外,执法部门掌握的难度很大,检查的难度也很大。相反,他们转移收入的难度,则要小得多。一旦发生偷逃税行为,性质也更恶劣。
也正因为如此,有关方面做出演员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给演员片酬等上了一条“紧箍咒”。除此之外,新规还明确,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如此一来,演员们想在公司与个人之间做“糊涂账”,偷税、避税、逃税,钻政策空子等,就被设置了一堵“防火墙”。
关键就在于,“防火墙”是设置好了,能否得到认真执行。因为,两会作为行业组织,更多是以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要靠相关单位和演员自律,而不具备检查处理职能。因此,对行业协会的自律约束,能否真正执行到位,还要靠相关职能部门,靠各种检查和抽查,靠违反规定之后的处理。如果制度归制度,执行归执行,检查归检查,不能形成统一合力,制度也就会成为摆设。譬如相关演员与制片方仍然采用现金支付怎么办?相关企业给予演员股权等怎么办?必须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旦出现问题,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增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感。
演员、尤其是明星,都是公众人物。如果公众人物的行为不规范,形象不正面,对社会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因此,必须对演员多设立一些“紧箍咒”,特别是舆论和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片酬、报酬,更要把“紧箍咒”上得紧一些,使其稍有不规范行为,就立马自动念“紧箍咒”,使其不敢造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