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四个目标指向
4月1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议指出,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要通过完善财政制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市场壁垒,健全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制度和标准体系。
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财政实力得到了显著增强,全国财政收入已由1993年的4348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20.25万亿,增长了46倍,年均增长率超过了15%。期间,财政体制也进行过多次改革,特别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收入分配方式,有了比较大的改革。中央与地方在财权、事权划分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得到了逐步解决,各种关系得到了较好的理顺。
但是,按照新的目标、新的要求,现行财政体制还存在着很多与经济工作目标、社会发展目标、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等不太适应的地方,需要通过改革,不断地调整与优化、完善与健全,特别是省级以下财政体制,需要更大力度地改革与调整,需要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事权关系,落实地方政府权利,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深改委第二十五次会议提出的省级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就是下一步省级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而从深改委会议的要求来看,省级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至少有这样四个方面的目标指向。
推动区域精准化协调发展。会议要求,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过去二十多年,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主要目标放在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也有,但规模不大,力度也不是很大。从全国层面来看,转移支付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转移支付的规则、程序等也已经比较健全。但是,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实现共同富裕、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过度依赖财政转移支付显然不够,也很难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精准化。因此,必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让转移支付的目标更准、措施更实、落脚点更细。也只有这样,区域协调发展、共同富裕目标才能更好实现。
要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会议有一条非常明确的要求,那就是要通过完善财政制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市场壁垒。虽然从财权、事权的划分来看,地方有地方的需要,地方也有地方的利益,但是,绝不是地方可以不按中央要求去做,可以实行地方保护,甚至建立起各种市场壁垒。譬如不允许其他地方的产品到本地来销售、对本地的资源限制向其他地方配置等。毫无疑问,这是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必须坚决消除。那么,如何才能有效解决地方利益保护、市场壁垒问题呢?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其中,资源配置过程中的环境问题、资源转移问题、税收问题等,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税收共享、帮助建设生态保护项目等来解决。发达地区一些好的技术和人才,也可以向欠发达地区转移,至少,可以提供服务,帮助欠发达地区发展。因为,欠发达地区往往都是资源比较有优势的地区,彼此可以合作与协调。
要加快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发展效率、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关系居民获得感,关系企业专注发展。实际上,这也是补短板最为重要的方面。只有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无论是企业还是居民,才能有更强烈的获得感、幸福感。恰恰是,在这方面的缺陷和短板还是比较多的,其中,政府职能缺位、政府行为越位、政府工作错位,是造成缺陷和短板的主要原因之一。譬如城市建设中的短板,大多就是地方政府政绩渴求造成的。因此,需要通过财政体制改革,财政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来改变和提升。特别是财政资金,一定要强化使用的公共性、服务性。显然,这需要通过加大财政体制改革力度来实现。
要构筑政府、财政安全防线。客观地讲,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到现在,在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很大的同时,财政需要承担的债务也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前些年地方政府过度加快城市建设,而且大多通过政府负债来建设,确实给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留下了很大的风险隐患。因此,如何构筑地方政府、财政的安全防线,就显得极其重要。如果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不解决好,不能有效化解风险,财政面临的风险和压力将是非常大的,要建立公共财政,也是很难很难的。所以,必须通过改革,构筑坚固的政府、财政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