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夜班打瞌睡被开除,司法就该为其主持公道
3月28日据媒体报道,广东珠海中院对一起因员工打瞌睡被开除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19年6月,小艺被已工作7年的公司以上夜班时打瞌睡为由辞退并拒付赔偿金。小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公司不服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属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公司又上诉至珠海市中院。法院认为,公司单方解约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小艺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的生理阶段,打瞌睡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维持原判。
看到这则消息,最大的感觉,就是这是一家没有人情味、没有现代管理理念、为了经济利益可以不顾一切的企业。因为,如果是一家有人情味、关心员工的企业,不仅不会开除员工,还会照顾员工,从而给其他员工形成激励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要知道,如果是一家善于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现代管理方式管理员工的企业,在发现员工怀孕后,一定会给员工以照顾和关怀,会对员工的岗位进行适当调整,至少,不会再让怀孕员工从事夜间加班等方面的工作。可是,这家企业不仅没有照顾怀孕员工,让其凌晨四、五点还在上班,而且在员工因为生理因素出现瞌睡等问题时,还将其开除,显然是会让员工感到寒心的,会对其他员工形成不良心理反应的。
事实也是,对一名员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开除的举动,需要有足够的理由和依据,需要能够为他人所认可和接受。否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官司等不利影响,还会严重影响其他员工心理,让员工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反感。一旦员工对企业没有感情了,就有可能出现懈怠、松懈、冷漠等方面的现象,劳动效率就会降低,一旦有更好的单位,员工也会毫不犹豫地做出炒企业鱿鱼的举动,且会成为企业的负面广告,对企业以后招工等产生不利影响。
可以预料,这家企业对此起事件的处理方式,一定会给企业带来极为不好的影响,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外在形象。要知道,对员工来说,除了收入之外,工作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对员工十分冷漠和无情的企业,是很难吸引到真正有忠诚度的员工的,是很难让员工队伍稳定的。日本的松下公司,能够在员工生日时送上一束花、一只蛋糕、一封庆贺信,从而让员工感到十分温馨。企业高管在视察生产车间时,能够很随意地就叫出一名员工的名字,也会让员工激动不已。这就是一种精细管理、温情管理、激励管理模式,是值得中国企业学习的管理经验。这样的管理模式,对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是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的。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在对孕妇上班打瞌睡被开除案件做出正义裁决、判决的同时,是否也可以依法对企业不按规定安排员工工作、让孕妇凌晨四、五点钟还在上班等做出处理,《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虽然这名员工尚处于妊娠初期,不属于不能安排夜间加班范畴。但是,如果企业关心员工,也是应当主动为其安排白天上班,且不安排过重的劳动的。可是,从这家公司的做法来看,显然是没有任何人情味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以员工在夜班时打瞌睡为名,将其开除,是否也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就不仅仅是给予被开除员工补偿金,还要依法查处。
企业制定的劳动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必须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而不是任性所为。如果所制定的内部规章和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就是无效的,必须废除。所以,从此起案件的处理也不难看出,有些企业还是缺乏法律意识的,是不顾员工利益的,必须用法律予以规范,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