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垄断!阿里系2起涉乳业收购被罚100万,曾因“二选一”被罚超182亿

消费日曝 2021-07-07 23:44

阿里巴巴因为垄断再次被处罚,这次因为涉及6家公司收购案。

其中两项行政处罚涉及收购乳品网络销售平台。

7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领域二十二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调查结果。经查,上述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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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阿里巴巴系的并购案有6个,分别是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股权案、阿里创投与上海商投集团设立合营企业案、阿里网络收购纽仕兰股权案、阿里网络收购广州恒大足球股权案、阿里创投收购五矿电商股权案、阿里创投与浙江创新投资设立合营企业案。

其中,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股权案、阿里网络收购纽仕兰股权案,都是涉及并购乳业互联网销售平台,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先来看收购纽仕兰

收购方:纽仕兰。2015年于上海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液态乳和成人奶粉销售业务,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都农牧)的控股子公司。鹏都农牧为深交中小板块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粮食、肉牛、乳业、肉羊、食品原料贸易业务。

2017年12月21日,阿里网络与纽仕兰及其原股东鹏都农牧等签订《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以现金方式取得纽仕兰40%的股权。2017年12月26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7年12月,阿里网络以增资方式获得纽仕兰40%的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给予阿里网络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再来看看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

被收购方:天鲜配。2018年7月19日于上海市注册成立,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蒙牛)的全资子公司。内蒙蒙牛的控股股东为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蒙牛)。天鲜配主要从事巴氏杀菌奶和低温酸奶的销售业务。

2019年9月23日,阿里网络与天鲜配及其原有股东内蒙蒙牛签署《投资及股东协议》,阿里网络以(略)认购天鲜配新增的注册资本。交易完成后阿里网络和内蒙蒙牛分别持有天鲜配50%股权,共同控制天鲜配。2019年11月15日,天鲜配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50%股权,并取得天鲜配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给予阿里网络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前,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阿里巴巴被处罚超过182亿元,成为史上最大的罚单。

阿里巴巴因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今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2.2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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