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人寿加速在华差异化发展,未来计划进军哪些省份?
来源:最保险;图片:图虫
作者:李致鸿;编辑:马春园
3月2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友邦人寿已经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批复,同意设立四川分公司并准予开业。这是友邦保险内地的人身保险子公司自2020年设立以来,拓展的首个新省份。
保险领域的对外开放正在稳步推进。目前,银保监会已经发布《关于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下称《实施细则》)。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将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完善境内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股东,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可参照适用《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股东资质和申请材料等相关规定。做好制度衔接。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作出原则规定,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做好衔接。
中国内地业务迅速实现回升
2020年12月,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原副主席黄洪表示,金融领域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持股比例至100%,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2019年3月批准筹建中英合资的恒安标准养老保险,2020年6月批准友邦保险内地分支机构改建为友邦人寿,这是内地第一家外资独资人身险公司。
对于友邦人寿四川分公司完成筹建,并获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准予开业,友邦人寿首席执行官张晓宇表示:“这将是友邦人寿在中国西部的首家分公司。四川省是重要的经济、科技、文化大省,人口总数逾8000万。四川省的经济发展迅猛、家庭收入增加为寿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友邦保险2020年财报显示,按固定汇率基准列示,报告期内,税后营运溢利上升5%至59.42亿美元;内涵价值营运溢利录得72.43亿美元;新业务价值下降33%至27.65亿美元;年化新保费下降20%至52.19亿美元;新业务价值利润率减少10.4个百分点至52.6%;2021年首两个月的新业务价值按年增长15%;末期股息增加7.5%至每股100.30港仙;全年股息总额为每股135.30港仙,上升6.9%。
值得一提的是,友邦保险在中国内地的业务迅速实现回升,并在总加权保费收入和税后营运溢利两项指标上获得增长。总加权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7%至56.22亿美元,税后营运溢利同比增长14%至12.2亿美元,中国内地市场成为了友邦保险新业务价值最大贡献者。
国泰君安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刘欣琦认为,友邦保险“分改子”成功获批加快公司在内地市场的布局力度,预计将推动集团新业务价值长期可持续增长。区域拓展方面,四川分公司获批开业,且预计在未来十年将开拓11家省市级分公司,将提高目标人群覆盖度。在代理人队伍建设方面,延续“最优代理人”模型的业务拓展战略,在保证队伍高质量的基础上随着地域扩张推动人力规模增长。
天风非银研报显示,友邦保险在中国内地的经营区域的拓展和差异化的发展策略,将使其把握住中国内地寿险高端市场的高成长性。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1年1月,保险行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01万亿元,同比增长11.16%;赔付支出1538亿元,同比增长21.48%;资金运用余额21.99万亿元,为总资产的92.12%。其中,财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79亿元,同比增长0.13%;人身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8515亿元,同比增长13.49%。
外资保险外方股东范围放宽
友邦保险是保险领域进一步开放的缩影。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稳妥推进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领域开放。
今年1月,银保监会就起草的《关于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相关配套制度,银保监会已经发布了《关于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条例》于2001年公布,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有外国保险公司。2019年5月,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被允许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
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修改《条例》的决定,规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落实《条例》规定,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亟需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此外,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0号),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也需要对《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保持制度体系的一致性。
修改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同时,为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
《实施细则》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实践的差异性,《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保险集团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需要满足相关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为保持中外资监管制度的一致性,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分之一”。
前期,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巩固对外开放成果,保持制度的一致性。根据《条例》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将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底,外资产险公司市场份额从2018年底的1.94%快速升至2.56%,外资人身险公司市场份额从2018年底的8.1%升至10.03%。
2021年1月,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666.77亿元,市场份额6.61%,同比上升1.17个百分点。外资人身险原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7.21%,高于人身险公司平均13.49%的增幅;外资产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同比增长7.78%,高于产险公司平均0.07%的同比增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