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基金“老鼠仓”趋同交易亏损36万元,说明什么?
文翠鸟资本
“老鼠仓”,一个受投资者痛恨和唾弃的行为。
这种行为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的个人资金在低位建仓,等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这种行径公然在中国公募行业再次出现,庄家就是浙商基金的一位前任基金经理。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这位基金经理并未真正获利,反而亏了钱,可见水平有多差。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位有多年外资机构工作经历的基金经理,在监管面前装起了“外宾”。
“老鼠仓”细节曝光
本案主角是刘炜,2021年2月1日他入职浙商基金,之后参与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
他的主要角色是负责上述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他被浙商基金决定暂停职务。
监管罚单披露了一个重要的时间段: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这期间刘炜知悉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所谓的未公开信息包括:所管理基金涉及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细节。
巧合的是,一位叫 “唐某卿”的人,在2021年2月24日通过国联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营业部开立交易账户。
开户的时点正值刘炜加盟浙商基金。
之后,唐某卿与刘炜的二者交易产生了“重叠”。
监管罚单披露了如下关键细节: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刘炜被暂停职务的时点),“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内资金为刘炜自有资金。这期间,“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由刘炜通过手机下单交易,账户由刘炜实际控制和操作。
上述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总计交易沪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额1972.55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172.6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6.1%,趋同交易金额占比59.45%,账户趋同交易亏损22.33万元。同期,上述账户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与涉事公募产品趋同交易金额占比44.56%,账户趋同交易亏损14.2万元。
狡辩无用
浙江证监局指出,经计算,刘炜利用“唐某卿”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1万元。
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累计收益率走势,2021年初是历史净值最高点,之后一落千丈。
上述基金的历史净值最高点出现时点,正是刘炜开始知晓这只基金非公开信息的“起点”。
复盘来看,刘炜加盟浙商基金之时,正好赶上了A股抱团股“解崩”的行情,主动选股策略的基金开始纷纷走下坡路。
刘炜一度“狡辩”,在申辩材料还出现一段“不可思议”的意见:
(他人本)无违规操作的故意。由于未对境内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及全面了解,造成本次违法行为…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未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
此人何许背景?
浙江证监局罚单显示,刘炜知悉公开信息的时间段是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
然而,刘炜管理涉事基金产品的时间“稍短”一些。
据天天基金网,刘炜并未单独管理过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而是于2021年6月也就是其入职浙商基金后四个月,开始与另一位基金经理共管产品。
两位基金经理共管一只产品,在公募行业较为常见,原因不外乎两个:老基金经理带新手培养后续梯队,或者因投资策略原因需要两个基金经理合作。
1976年出生的刘炜是金融学硕士,在内外资机构均工作过。
来看看他的职业经理,曾任纽约梅隆银行旗下的亨茂大中华基金的基金经理,还曾就职于两家头部顶尖投行,分别是瑞士银行和法国巴黎银行。
此外,他还担任过卖方分析师——里昂证券中国研究主管和首席策略师。
可以看出,刘炜转至浙商基金任职前,一直在国际一线金融机构工作,对国际职业道德水准、法律红线应该有不少的认知。
未曾想到,到了中国本土基金机构后,他反而放低了职业道德标准,干起了老鼠仓的勾当,更在上述申辩时装起了“外宾”,直陈“未对境内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及全面了解”。
千万元管理费
亏损近40%
一直以来,基金经理的薪酬并不对外披露,但从基金年报中可以找到相关线索。
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属于主动管理型产品,每年向持有人提取1.5%的年度管理费。
据该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管理人报酬为1941.4万元,2020年同期为2689.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图中还有一项“交易费用”项目,通常为买卖证券产生的费用,2021年超过千万元。
年报中这样解释: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再来看业绩。
用了基民资产上千万元作为管理费,但刘炜任期内基金净值收益仅为-43.3%。
如此接近腰斩的业绩,对应并未获利的老鼠仓,投资者十分无语。
浙商基金难辞其咎
就该老鼠仓案而言,浙商基金作为公募管理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重大。
资料显示,浙商证券持有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股权。
浙商证券年报中可以窥探这家公募的业绩:2022年度浙商基金实现营业收入2.75亿元,净利润4535.41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亿元,净利润2140.86万元。
在该案中,浙商基金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列举部分):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指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证监局最后处理如下: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炜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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