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后,私募基金备案最新反馈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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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日起《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正式实施,新规实施后,私募基金备案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反馈呢?根据实务经验,作者汇总了近期基金备案反馈及解决方案,以供管理人参考。
一、维持运作机制
反馈意见:根据最新版备案须知,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营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未约定基金维持运作机制,请管理人通过修改基金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该事项,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由投资者重新签署,并上传修改前后合伙协议。
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九私募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前述规定即基金合同中的“维持运作机制”/"管理人失能”条款。实际上,此条反馈并非是私募新规后的全新反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 年6 月版)》中,协会即已明确,在基金备案时,“关注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是否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管理人遇到此条反馈时,可通过修改基金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基金的维持运作机制。此外,“抽页”更换基金合同为协会严禁事项,管理人再次提交时,不要图方便抽页更换基金合同后提交,协会一旦发现,将对该只基金不予备案并将视情况给予管理人自律处罚措施。
管理人近期备案基金产品时,应及时修订基金合同,并将“维持运作机制”作为基金合同的单独条款。
二、LP出资能力
反馈意见:请提供LPXX、XX审计报告。
解读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 年6 月版)》明确,协会将关注投资者对基金的认缴金额是否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的,关注是否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文件。
基金备案时,如出现LP大额认缴小额实缴情况,极易触发本条反馈。如根据基金实缴及投资安排,确实存在大额认缴小额实缴情况,作者建议管理人在提交资料时,将LP的出资能证明上传至产品备案页面“相关上传附件”中的“其他相关文件”或“管理人需要说明问题的文件”处。
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金融资产、投资类不动产/特殊动产等非金融资产和一定时期内的薪资收入流水、分红流水、投资收益流水及其完税证明等文件。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三、工商成立日期
反馈意见:本基金工商成立时间较早,请补充上传基金历年审计报告,如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请上传合伙企业自设立以来所有账户资金流水。
解读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 年6 月版)》明确,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工商登记成立日早于基金成立日6 个月以上的,关注是否上传合伙企业或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说明,历史沿革说明需包含历次合伙人/股东变更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该反馈相对较少见。工商注册时间较早的基金进行备案,存在管理人补备案或先投后备基金产品的可能,因此协会要求,对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工商登记成立日早于基金成立日6 个月以上的,需要提供合伙企业或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说明、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或账户流水。
作者建议,管理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成立时间较早的“壳”进行基金备案,如确需使用该类“壳”进行基金备案,则应当确保其财务干净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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