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大省:不得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不得名股实债变相增加政府债务|全文

公明财神 2022-10-18 08:00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各级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五)违规出借资金;

(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扎口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全过程监管。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办法》提出,基金投资营运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母基金】专题模块可查看各地母基金最新政策及投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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