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自购成忽悠,基金公司自购行为有待规范
伴随着近年来股市行情的低迷,新基金的发行同样也呈现出低迷的态势。为此,越来越多的基金公司采取了自购旗下基金份额的做法来刺激新基金的发行,一方面是通过基金公司的自购来增加基金的发行份额,另一方面是通过自购来显示基金公司对新基金的信心,让投资者吃下“定心丸”,从而加入到认购基金份额的行列中来。也正因如此,基金公司自购成了近年来基金公司营销的一个重要手段。
不过,尽管自购是基金公司营销的一种方式,但市场还是比较认同这一营销方式的。毕竟基金公司自购拿出的是真金白银,这种做法有利于把基金公司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所以,对于基金公司自购,市场普遍是持欢迎态度的,包括管理层也是非常认同基金公司自购这一做法的,并将“鼓励上市公司加大增持回购力度,引导基金公司自购份额”作为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措施。
不过,既然基金公司自购是一种营销方式,所以不论是投资者还是管理层,都需要提防基金公司将自购当成了一种忽悠投资者的手段。之所以提及这个问题,是因为在最近基金公司发布的二季报中,基金公司自购所存在的问题有所暴露。比如,有的基金公司在持有基金份额限售期刚刚结束的情况下,就甩卖自家产品,有的竟“一键清仓”,搞“清仓大甩卖”。甚至有的基金公司不顾及持有发起份额3年的承诺,在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就将自己持有的份额甩卖了一大半。
既然有基金公司自购,自然就有基金公司赎回,这是必然的。但不论是基金公司自购还是基金公司赎回,都必须符合行为规范,不能说基金公司自购时广而告之,基金公司赎回时却是“这里的黎明静悄悄”,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应是必不可少的。要防范基金公司用自购来忽悠投资者,从而达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目的。所以,对于基金公司自购及赎回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规范。
首先是基金公司自购的份额不能太少。基金公司自购顾名思义指的是基金公司层面的自购行为,不过,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把基金经理的自购行为也一并纳入到基金公司自购来考核。因为基金经理自购与基金公司自购的影响是一样的。而不论是基金公司自购还是基金经理自购,自购的份额都不能太少。比如,从基金公司自购来说,其自购的份额应不少于千万;而作为基金经理自购,其自购的份额不能少于百万。自购的份额太少,起不到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的效果,相反做秀的意味甚浓,有忽悠投资者之嫌疑。
其次,基金公司自购的基金份额限售期不能太短,应不低于3年。而基金经理自购的基金份额应与基金经理的任期挂钩。只要基金经理在某只基金上出任基金经理一职,那么基金经理自购的基金份额就必须有一部分长期处于限售状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金公司自购的限售期只有6个月,这个限售期太短,明显有忽悠投资者的嫌疑。而且这种太短的限售期,也不利于基金的运营。特别是在基金公司自购占基金份额较大的情况下,限售期太短,基金公司大规模赎回,会对基金的平稳运营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其三,对基金公司的赎回必须进行公开的信息披露。目前,基金公司的自购行为,基金公司往往都是积极宣传,广而告之,唯恐市场上的投资者不知晓。但对于基金公司的赎回行为,却是默不吱声,如果不认真阅读基金季报,投资者根本就不知道基金公司赎回了自己的基金份额。这种做法显然有误导投资者的嫌疑。因此,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基金公司对旗下基金份额的赎回行为必须予以信息披露,而且有必要借鉴大股东减持的方式,提前进行“预披露”,让投资者提前知晓基金公司赎回事宜,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此外,对于基金公司(包括基金经理)在自购与赎回过程中所存在的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查处。如沪上某个人系公募的一只以“品质生活”为主题的基金成立于2021年8月,今年的二季报显示,基金管理人已将持有的2765万份份额卖出,目前仅剩余1566万份的持仓。该基金管理人曾承诺将发起份额持有3年,但如今尚不足一年,就大量抛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必须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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