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上市奖励费不能发了

深蓝财经 2024-08-19 07:49

司法部8月16日消息,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规定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规定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规定》提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直以来,上市奖励在全国各地十分普遍,虽然各地金额不等,但奖励力度普遍较大,且按照上市辅导、申报受理、获批上市等不同环节,以结果为导向直接分批次给到奖励。


北京市


在企业上市奖励方面,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可获得专项奖励资金合计1200万元;对拟在境内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或根据企业自身意愿选择一次性获取奖励,可获得专项奖励资金合计1200万元;

企业上市主体(中国总部及主要经营地等)在经开区的,以直接上市或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香港、台湾、纳斯达克等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可获得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600万元;

对在境外上市后又成功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可再获得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6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享受本政策境内上市奖励的企业,再次在境外上市的不再追加奖励。

重庆市

1.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其中: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并正式上市交易后给予60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登陆上交所科创板,对于前三家科创板上市企业分别额外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

3.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700万元奖励。

海南省

2025年12月31日前,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并在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基础层转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

对成功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陕西省

1.对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2.对借壳沪深北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外省上市公司,迁入我省后稳健经营满两年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对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其首发融资额(以实际入境人民币为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等等。

来源:金融街1号狙击手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