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了!平安银行借款纠纷终审: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
财联社(上海,记者 孙诗宇)讯,11月12日,温州中院公众号显示,对此前引起广泛争议的平安银行借款纠纷以LPR4倍进行判决一案做出终审,明确了该案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LPR4倍上限的解释。
此前外界关注的主要有两点,一是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是改案发生的时间点在借贷新规发布之前,其时间效力引争议。
对于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对于时间效力的问题,温州中院表示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温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严格遵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时纠正基层法院的错误,在恰当的时间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意义重大。”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此前该案广泛引起金融机构和法律从业人士进行深入讨论,但部分讨论不是基于法律法规,而是从道义上对金融机构进行评判,给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造成困扰。
此前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新规,界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与此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相比,保护上限大幅降低。而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是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参照了借贷新规LPR4被的规定对该案做出判决。
此外,在近期发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外界普遍认为是对此案以LPR4倍进行裁决的否定。
“如果说对于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司法保护远高于民间金融,一方面会让社会陷入司法是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样的质疑,司法只保护持牌金融机构高息放贷缺不保护民间的高息放贷”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他还指出这样或会加剧司法套利行为,大量民间借贷会以持牌金融机构助贷的形式开展,由此获得更为宽松的司法保护政策,从而使得民间金融风险越来越纳入持牌金融机构表内,对于金融稳定带来威胁。
对于下一步,就金融机构不适用新司法解释等相关问题,董希淼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减少因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董希淼同时表示,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资本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对信用卡业务,应适用央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透支利率的上下限管理规定。同时,计算信用卡透支利息,应考虑免息期等特有因素。此外,目前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制。
财联社记者向平安银行询问了该判决相关问题,截至发稿,平安银行暂未对此进行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