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总经理谢卫提案:引入更多优秀的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

财联社 2020-05-20 14:30

财联社(上海,记者 韩理)讯,作为中国基金行业唯一一位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谢卫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两份提案。


一份是《关于发挥公募基金作用、提升年金基金投资增值能力的建议》。在这份建议中,谢卫认为,年金基金的权益投资比例相对较低,建议可以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


另一份是《关于完善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的建议》。谢卫认为,近期司法实践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呈现出“重保护、弱教育、轻分类”的现象,从而产生了几点问题。一是,司法裁判向全赔/全不赔两级分化转变,与禁止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精神冲突;二是司法裁判过严影响发展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整体进程;三是,投资者教育力度不匹配,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配套措施有所缺位。


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


“目前我国年金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为30%,既低于全国社保基金40%的比例上限,也与海外成熟养老金市场平均40%到50%的权益投资比例存在较大差距。且在具体投资实践中,受到客户需求及短期业绩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年金基金配置权益资产的比例也远远低于30%的比例上限。较低的权益投资比例,阻碍投资管理机构通过合理的权益资产配置来取得长期超额投资收益的投资决策。”谢卫在提及年金基金权益投资比例相对较低时指出。


此外,他还指出,公募基金行业的参与程度有限和个人投资选择权的缺失导致年金基金的保守化投资趋向,是年金基金投资中存在两个问题。


“在年金22家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占11席,其管理资产规模占比远低于9家保险机构,且在2007年之后机构数量再无新增。”谢卫指出,“此外,现行的年金制度设计没有开放个人投资选择权,而是由企事业单位统一决策、统一进行组合管理,更多地考虑中年和临近退休职工等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人群的投资要求,总体投资习惯趋于保守,反映在投资行为上就是对投资管理人的约束较多及偏向短期考核,导致投资管理机构被迫着眼于短期投资业绩,长期资金被短期化运作。”


对于上述问题,谢卫也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二是引入更多优秀的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三是开放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并引入默认选项机制。


提升投资比例上限方面,谢卫称,比照全国社保基金,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资产的比例上限适当提升至40%,鼓励、引导年金基金加大对股票、股票基金等权益资产的配置力度。


引入更多优秀公募机构方面,谢卫认为,随着年金基金管理规模的迅速增长,以及更多优秀公募基金机构的涌现,建议准入更多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的专业优势、提升对年金基金长期投资增值的贡献度。


放开年金基金个人投资选择权方面,谢卫表示,允许参与者根据自身的年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主选择投资产品。在此基础上,引入默认选项机制,将养老目标基金作为默认选项供参与者投资,实现参与者的养老投资目标。


金融纠纷裁判两级分化,给投资者不当预期


2019年11月,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提出“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应予全赔;以及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卖方机构全不赔”的普遍性指导规则,司法裁判标准显著转向“全赔/全不赔”标准。


谢卫表示,由此也产生了几点不利影响。一是给予了投资者投资损失可全额赔付的不当预期,与金融产品禁止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二是弱化投资者本身应具备的注意义务,未甄别出其中真正需要倾斜保护的群体;三是客户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情况不具有客观判断标准,金融机构获取客户真实信息存在天然屏障,存在取证不能。采用两级分化标准应该慎重。


此外,谢卫还认为,在坚持销售适当性规范的基础上,若司法裁判对金融机构过严,容易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与投资者保护相比,投资者教育力度长期以来并未受到同等关注。


对此,谢卫也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平衡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的关系。司法机关对适当性纠纷的法律意见,体现了其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以及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决心,但仍应适度,不宜忽视尊重商事交易的效率与意思自治原则。


二是统一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操作标准。建议加快研究和确立适用于各类金融产品的适当性标准。当前,部分行业协会提供了适当性问卷参考,但并没有公布具体分数指标或评分方式。部分金融机构的评估方式在司法案件中甚至不被法院所采纳,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销售适当性工作的不确定之处。


三是明确发展方向,深化投资者教育的深度与广度。一方面建议将投资者教育提升到国家金融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投资者将于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建议深化投资者教育的深度与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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