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保险”模式遭重创!监管政策卡住融资性信保增长规模

财联社 2020-05-20 14:30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银保监会又一重磅政策出炉,而这次却卡住了“助贷+保险”模式的脖子。


5月20日,银保监会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仅要砍掉保险公司在融资性信保方面的规模,还反复强调担负风控、不能虚增追偿款、必须与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机构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保险公司与助贷公司合作的“助贷险”就属于这一类型。“助贷+保险”的模式,实际上是当下不少助贷公司主要的模式之一,包括已上市的金融科技平台宜人贷、玖富、小盈科技等在内,均曾经或仍在使用这种模式。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依靠助贷公司带来的流量充规模的时代已经过去,而没有相关牌照的助贷公司将被踢出局外。然而,保险公司已是一片狼藉:中华财险去年踩雷厚本金融,不仅赔付超过5.8亿元,还被罚款超80万;人保则被传已关停助贷险部门,曾一路高歌的保证保险业务实现在2018年1.21亿元的承保利润,但在2019年急转直下,大幅亏损28.84亿元,综合成本率飙升至121.7%。


此外,监管给了保险公司6个月的时间窗口达到转型合规。而自去年底起,不少保险公司已经暂停与助贷公司之间的合作,并开始消化存量业务。


限制规模 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将有所降低


根据《办法》的定义,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保险公司与P2P、助贷公司合作的“助贷险”就属于这一类型。而如今,办法的出台,被业内人士看作是卡住了这类业务的脖子:要求不合规的业务规模下降、负面清单制等,都让“助贷+保险”的业务模式遭到重创。


根据办法,《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与此同时,《办法》办法还将要求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通过互联网承保的,必须与合法的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并且划定了这类业务的负面清单,如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等。


柒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毕研广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有了定义和限制,监管办法已经对助贷+信保业务模式勒住缰绳。不过,监管并非将“助贷+信保”的模式一刀切,而是要在合规的基础上,让该业务成为规范线上借贷的“好业务”。


上收权限 风控不严之下已是一片狼籍


在业内人士看来,信保本身是个“好业务”,可以帮助借款人增信,但在保险公司不顾风险地野蛮扩张之后,行业已是一片狼藉,信保业务也成了“坏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中,监管曾多次提及单独风控的问题,并且要求保险机构将审批权限上收到总公司层级,需要由总公司设立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


同时,《办法》还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保险跟助贷公司合作,实际上就是为了流量和规模。”一位助贷行业内部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因为有了保险的增信,助贷公司可以撮合更多的业务;而保险公司获得了流量则可以很快支撑起规模,迅速获得盈利。


然而,在行业环境好的时候,这样的做法的确也让不少公司赚得盆满钵满。尤其是2017年末“141号文”的出台,被一些保险公司视为进军助贷险的冲锋号。


以人保为例,人保虽然并非行业中最早试水“助贷险”的保险公司,担其后期开拓的力度较大。而得益于助贷险业务的狂飙突进,从2017年到2019年,人保财险的保证险收入分别为49.42亿元、115.75亿元、227.67亿元,持续翻倍增长,这也是增长最快的险种。但2019年该业务实际利润为负。


在业务快速增长的背后,保证保险行业也出现了大规模杀低价、抢市场的怪圈。而此次《办法》中也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野蛮扩张的背后,保险公司集体踩雷,不少保险公司因规模太大、风控不力而最终不得不吞下巨亏的苦果。而保险公司折戟的背后,是当下助贷模式背后的兜底现状。有业内人士甚至直言,如此高企的坏账成本,实际上反映的应该是与助贷公司合作的银行的真实不良率。然而,在兜底背景下,这部分不良转嫁给了助贷公司以及保险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中监管还指出,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虚增追偿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而在本月银保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也规范了商业银行担保增信的行为,要求商业银行应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


此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与经济周期、经济环境变化相关,这类风险具有一定外溢性和传导性。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网贷政策收紧,相关风险传导至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不具备相应的风控能力,可能面临严重亏损。对于不具备风控能力的保险公司,建议审慎介入相关业务。


绕不开的话题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是重点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是绕不开的话题。在《办法》中,监管也就行业的普遍存在的变相砍头息、暴力催收、个人信息保护、逃废债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破解。


《办法》中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实际上,保险机构的这种助贷险一度被划归为“变相砍头息”之列。不少助贷公司强行搭售保险,而保险公司从中收取的保费则与助贷形成分润模式,也增加了借款人贷款成本。在各种渠道投诉中,强行搭售保险、变相砍头息的投诉十分普遍。


毕研广表示,融资信保业务不能作为事前增信,但可以作为事后增信。即在借款过程中买了融资性信保产品,等于给借款人信用借款做了担保,这个在借贷逻辑和金融业务上是成立的。但不是事前买了保险就可以增加信用。“如果强制搭售保险,最终还是被界定为’砍头息’,毕竟,信保业务已经镶嵌在整个借贷体系之内,走错一步,就等于踩监管红线。”


此外,针对行业内暴力催收事件频出,以及个人信息安全、逃废债等行为也作出规定。


《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同时,《办法》还指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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