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分支机构自行制作基金宣传材料被监管问责,基金推介材料的要求有哪些?
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辖区某证券分支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募基金推介材料的制作和使用不规范
经监管部门调查,该分支机构在公募基金推介材料的制作与使用上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未经公司总部审核。对公司总部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未对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提交总部审核;
二是内审程序流于形式。分公司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内部审核流于形式,仅采用口头方式进行,无审核留痕;
三是有不当表述和遗漏。分公司个别员工向投资者分发的宣传材料存在不当表述且未提示投资风险。
监管部门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3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2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5条、第16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第26条之规定。
公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要求
对于公募基金销售环节,监管部门制定了非常详细的要求,就宣传推介材料而言,比较重要的要求梳理如下:
1.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审查机制。相关审查材料应当存档备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集中统一制作、使用宣传推介材料,制作、使用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或者合规风控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并应客观、准确登载该基金经理与产品投资相关的任职情况。同时,应当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
5.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结果发布日期,不得仅引用距离发布日期超过两年的评价结果。
6.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应当加入风险揭示书。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明确,方便投资人阅读。电视、电影、动态互联网资料等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7.基金产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列示说明,但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
8.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使用清晰的语言表述,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唯一等表述;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或者忽视风险的表述;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不得使用或者登载单位、个人的推荐性文字等不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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