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万亿现金管理类产品 vs 9万亿货币基金,监管细节如何拉齐?
6月1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与货币基金监管规则(主要为2016年《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比,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各项条款几乎完全比照现行货币基金标准。
一直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普遍高于货币基金,但货币基金有免税优势。新规落地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收益率势必下行,对比公募基金免税优势,下一步向何处走仍待探索。
当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称,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自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上述答记者问表示,对于市场机构提出的扩大投资范围、放宽估值核算规定、降低监管标准等意见,考虑到不符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要求,并且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要求不一致,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此类意见未予采纳。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公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为7.34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的比例为29.3%。同期,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货币基金净值9.11万亿元,占全部公募基金的42.3%。
1、关于定义
现金管理类产品: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适用本通知。
货币市场基金: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分析:现金管理类产品、货币基金定义几乎完全一致。
2、允许投资范围
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四)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五)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分析:货币基金对投资范围有严格要求。现金管理类品投资范围此前参考银行理财标准,对投资范围无明确规定,存续产品甚至还有非标投资。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部分风格激进的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存在投资AA-以下债券的情况。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发布后,此类产品将需陆续整改。
3、集中度管理
现金管理类产品:(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分析:现金管理类产品集中度要求比货币基金更为细致,对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比例有详细要求,呼应上述禁止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要求。
现金管理类产品: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分析: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表示,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结合监管实践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
4、流动性管理
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三)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四)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三)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单只货币市场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分析:现金管理类产品杠杆水平此前按照资管新规对开放式公募理财不超过140%要求,新规拉齐与货币基金监管水平,不得超过120%。资产流动性方面,现金类管理产此前参考资管新规对开放式公募理财的要求。
另外,2017年“公募基金流动性新规”在一般规定外对前10大持有人持仓集中度高的货币基金做出了更严格的久期、资产流动性要求,将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从30%调整到了10%,大幅降低了货币基金的盈利能力,特别是银行拼单投资的机构型货基冲击尤为明显。目前二者已经拉齐监管标准。
5、投资期限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分析:现金管理类产品此前无投资久期要求,新规参考货币基金,对久期严格要求。
6、估值方法
现金管理类产品:在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产品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现金管理类产品价值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采用的估值方法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现金管理类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货币市场基金: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分析:2018年7月,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首次提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允许此类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称,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自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7、规模限制
现金管理类产品: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银保监会可结合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合规运作情况、风险管理水平与认购赎回机制安排等,适时调整上述比例。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分析:新规意味着,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最多30%为现金管理类产品。
8、过渡期
现金管理类产品:过渡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分析:去年7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对于2021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说明原因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个案处理,列明处置明细方案,逐月监测实施,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称,过渡期设置方面,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将过渡期截止日设定为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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