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产品的资金兑付能力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时隔2个多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最终落地。与9月初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银保监会在正式版《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性要求。与此同时,银保监会还给出了5个月的过渡期。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规范了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兑付能力,防范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同时理财产品正在推进净值化转型,《办法》有助于督促机构加强产品流动性管理,更好防范风险跨市场、跨产品传染。
有业内人士对联社记者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的《办法》更加契合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在公布后5个月实施,预留了较为充分的整改时间,让各类市场主体做好准备,确保理财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前需持有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充分吸收采纳了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的合理建议,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操作性要求。例如,明确巨额赎回规定中计算理财产品总份额的时间基准为前一日终,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符合高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等。
根据《办法》显示,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此前银行理财并没有如此明确的流动性管理规定,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银行往往凭经验预估到期日时赎回额度。”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如果到期日赎回金额高于预估值,银行则需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拆借,以满足银行理财产品的赎回。一旦无法满足,将可能造成投资者信心受挫。
北京财富管理协会副主任李伟庆亦认为,要求理财公司在开放日前准备出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是进一步防范金融机构因自身预估失误等因素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问题,这有利于相关理财公司更好地管理其流动性。
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获得一定“豁免权”
对照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还明确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要求、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等限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是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考虑部分理财产品特殊性,在一些条款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同时,理财公司应当对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确保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该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李伟庆表示,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通常是定制产品或者专户类产品,投资者资金赎回的情形往往会提前告知委托机构,或与委托机构有相关约定。因此没有必要再度对其进行规范,风险相对可控。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亦认为,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在流动性管理上有一定的豁免权,这体现了《办法》的灵活性。
流动性风险管理应贯穿于理财业务全流程
从总体来看,《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
理财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具体来看,该《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同时,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上述要求与公募基金的相关要求基本保持一致。就银行理财产品而言,开放性产品可能遇到因市场波动而导致的流动性受限问题,这与公募基金的业务逻辑很多相似之处。因此,这也体现了监管一致性的基本思路。
此外,《办法》还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董希淼认为,理财公司应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重视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并妥善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办法》正式实施,将对理财市场带来一定影响。理财公司应尽快修改完善制度,加强系统建设和产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