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窗广告确保一键关闭!市场监管总局就互联网广告管理征求意见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的公告。
当前,一些互联网平台上的带货主播在直播中制造“容貌焦虑”“身材焦虑”等,宣传其医疗美容项目或推销药品,而在《办法》中第十七条明确提出:“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此外,《办法》中还提到,对于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等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
针对于一些互联网平台上出现的“种草博主”或主播的“探店”“试吃”等推销行为,《办法》中同样明确:“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弹窗广告“霸屏”、互联网广告强行植入等行为深受消费者所诟病。此次《办法》中显示,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针对这种“病毒式”广告,《办法》规定其不得存在以下5种情况:1、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2、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3、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4、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5、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办法》中还明令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以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值得一提的是,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同样适用于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