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风险防范 不得滥用控制地位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11年首次大修
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讯,银保监会今日就《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原保监会2010年发布的《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首次修订。
与试行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单独新增“风险管理“与”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各章节也有不同程度的细化和新增。业内专家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与之前央行关于金控控股公司的要求保持一致,新《管理办法》体现了金融集团的风险管控要求。此外,近年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有所扩容,集团化后的保险机构业务风险复杂性大大增加,加强准入、治理等监管要求有其必要性。
加强风险防范 与金融集团风险管控一脉相承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与2010年版的试行办法相比,此次的《管理办法》有了较大调整,不仅新增了“风险管理”与“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两章,其他各章节也有不同程度的细化和新增。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新增的两章,是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补齐监管短板的重要体现。“在风险管理部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和之前央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保持一致,体现了金融集团的风险管控要求,既要关注一般风险,也要聚焦风险传染、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特有风险,全面风险管控无死角。”
此外,新增的“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一章中,《管理办法》要求集团明确对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的权限、职责和流程,并重点加强品牌、担保、以及外包管理。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金融投资并购部主任陈爽爽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有关“风险管理”与“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此前在一些法律文件中有分布,新的《管理办法》此次进行了统一,对保险集团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要求。
例如,第二十三条提到,保险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不得滥用其控制地位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措施,损害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与2010年的试行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体现了穿透的监管理念。对此前保险业出现的股权代持、操纵保险公司等问题的防范,此次也体现在了新的《管理办法》中,限制风险的发生”,陈爽爽表示。
保险集团公司扩容 完善监管有所必要
《管理办法》第三条指出,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以上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据周瑾介绍,保险机构的多法人和集团化经营模式日益普遍,一方面,因为业务的多样化,产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保险中介和保险资管等业务的专业经营,需要成立不同法人机构;另一方面,随着财务与运营共享、客户服务、信息科技、健康管理、养老地产等保险相关功能的发展需要,保险机构也纷纷设立这些子公司。
据原保监会的统计显示,在2010年,保险行业共有7家保险集团公司、1家保险控股公司,包括了中国人保集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阳光保险集团和中华联合保险控股。此外,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华泰财产保险股份和天安保险股份也分别控股了1-2家保险类子公司。
而到目前行业情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近年来有所扩容。例如,富德保险控股在2014年获批成立、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在2020年作为中国首家外资独资保险控股公司获批。此外,泰康人寿也在2016年获批进行集团化改组,成为现在的泰康保险集团。
周瑾表示,集团化之后的保险机构,业务和风险的复杂性都大大增加,在进行交叉销售和业务协同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准入、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因此,此次办法在2010年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