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研究报告|浅析小微信贷供给与需求的适当性问题

财联社 2021-03-21 20:01

2021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我国普惠金融事业迎来新的发展起点。《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为新时代普惠金融发展指明方向。

回顾过去五年,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指导下,我国普惠金融事业蓬勃发展,以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为代表的普惠金融人群得到了更充分、更立体、更便捷的金融服务,更多市场主体得以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

以小微企业为例,截至2020年四季度末,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5.27万亿元,同比大幅增长30.9%,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8.1个百分点。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主体也在小微信贷供给及服务上提供了广泛助力,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共同构建了多层次的小微信贷供给体系。

小微信贷的局部供需矛盾

虽然总量层面的“融资难”已得到初步解决,但小微信贷的供需矛盾仍然存在,表现为由整体矛盾转化为结构化、细分化的局部矛盾。

一方面,仍有部分小微企业难以获得信贷服务,“融资难”的问题依然局部存在。截至2020年7月末,普惠型小微贷款共支持小微经营主体3007万户,整体信贷覆盖率超过1/4。虽然贷款覆盖面明显提升,但小微贷款供给结构仍不均衡,其中,持证小微企业的覆盖率达2/3,而个体工商户则仅为20%左右。可见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渗透率显著低于持证企业。个体工商户群体受新冠肺炎疫情、经济波动影响更大,更需要信贷资金的支持。

从担保情况看,截至2020年7月末,普惠型小微贷款中信用贷款占比仅17%,虽然比2019年年末提高8个百分点,但比例仍较低。绝大多数小微贷款获得者仍需通过抵(质)押等方式才能享受到信贷服务,“高门槛”的信贷逻辑显著存在。

不难看出,多方努力之下,目前的小微信贷供给体系已经能够有效地服务好抵(质)押资产充分、信用资质较优的小微企业,但面对信用档案单薄、缺乏有效抵押物的长尾端企业、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微小经济体,则存在着明显的供给短板。

另一方面,有一部分小微企业已然出现不同程度的“信贷过度”问题。

在普惠型小微贷款绩效考核的背景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型小微信贷投放上高歌猛进,信贷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年末,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信贷余额4.83万亿元,相比2019年增长48.4%,大幅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余额增幅。从数据可以看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更倾向于资产充分、资质较优的小微企业,且以抵押类贷款为主,这类“头部”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得到相对充分的满足。

此外,近年来飞速发展的金融科技,也给小微信贷服务带来了巨大的提升空间。从传统风控视角来看,小微企业经营周期短、抗风险能力弱、基础数据匮乏,但金融科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痛点。小微企业的经营周期虽短,但企业主的创业经历更长;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但企业主的经营灵活性很强,船小好调头;小微企业的经营数据匮乏,但全社会线上化趋势大幅解决了该问题。小微信贷风控能力通过“人企数据打通”“经营周期贯穿”“数据源头拓宽”“信贷资产验证及准确估值”等解决方案的突破,基于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革新,近年来飞速发展,极大提升了小微信贷的有效供给。

以上对于小微企业信贷的“可得性”都是利好,但问题在于,当触达和辨识小微企业、识别风险、充足授信都能同时实现时,再叠加绩效考核、市场竞争、信用基础设施相对不够完善、数据孤岛等外在因素,极其容易出现“信贷过度”现象,尤其在疫情后,风险更加凸显。现阶段,小微企业的“信贷过度”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对于“头部小微企业”,信贷资源的投放深度或将过度。这类小微企业更易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甚至更多金融服务机构的青睐,故多头借贷、过度授信广泛存在,无形中积聚了优质客群的风险压力。

第二,对于“长尾小微企业”,信贷资源的投放广度或将过度。即便这类小微企业主还款能力相对不足,还款意愿也普遍存在风险,但也能相对容易地凭借个人数据获得信贷服务。其单一企业的贷款金额不大,但企业的数量巨大,无形中扩大了小微信贷行业的风险敞口。

基于经营特性探讨合理信贷边界

2020年以来,平安普惠金融研究院针对中长尾层次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群体,对其信贷资金用途、经营行为特征进行了定量调研,对这类小微人群有一些崭新的洞察。

第一,属性的双重性。以个体工商户为典型的小微经营主体,存在不区分经营实体与经营人的特点,其自然人属性和法人属性同时存在。小微企业经营情况主要由法人或实控人决定,“人”是小微信贷风险决策中的关键因子。而且,正是因为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企业数据不完善的情况,面对“无报表”“无信评”“无抵押”的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授信模型中对个人信息和替代性数据的依赖性更高。基于这些特点,业内出现了以小微企业主为授信对象,借助替代性数据进行风险判别的成功实践。比如,采用收款数据打开服务线下小商户的突破口,为千万“码商”提供便捷的小额融资产品;发现车险数据在小微授信中的价值:首先,保费的缴付行为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客户的支付能力和守约意愿;其次,被保车辆情况是关键的资产信息,这些与信贷行为强相关的信息可以作为大额、长期信贷产品的风险判别依据。

第二,用款的模糊性。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生活存在空间与时间重叠,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或企业主消费的边界在某些场景下相对模糊,但定性追踪资金用途,基本都会直接或间接助力其经营生产。调研中发现,小微企业主的信贷资金(包括经营性贷款和消费性贷款)绝大部分用于采购、生产、扩大经营;少数用于个人用途的贷款中,85%的被访者表示这些资金都间接帮助到企业经营生产。如某个体工商户通过贷款购买一台电脑设备,在其店面中使用,这台电脑并不一定计入店面资产,在报表里不被归为“经营性用途”,该个体户也会在经营间隙使用这台电脑娱乐,但其在经营过程中,这台电脑设备更多用于店面经营。

第三,周期的复杂性。小微企业单体生意存续时间有限,但企业主累计经营年限较长;且经营能力越强的企业主,越擅长通过经营多门生意和尝试新生意来延长其经营生命周期。并且,小微企业的利润率和经营规模没有必然关系。例如个体工商户营收规模普遍小于小微企业,但其在高利润率经营户中占比更高。在对1800多家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调研中发现,经营周期最短的单体生意,有超过一半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但小微企业主的累计经营年限,超过3年的占比87%,超过7年的占比58%。55%的小微企业主表示目前同时经营超过两门生意,38%的小微企业主在最近3~5年内转换过生意门类。

第四,经营的灵活性。小微企业经营具有极高的灵活性,且经营情况越好的企业,越主动采取行动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提高经营能力,适应市场环境。例如,小微企业主的自我学习提升、跨界拓展经营、尝试线上化等行为较为普遍,“主动求变”的企业主占比高达60%以上。在新冠肺炎疫情后期,调研中的多数小微企业主已通过实现局部经营环节的线上化,提高经营效率。另外,市场普遍认为小微经济体“小而分散”,实际上其擅长“抱团取暖”,超过80%的小微企业通过同业获取商业资源,高营收客户中该比例更高。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主属性的双重性、用款的模糊性、周期的复杂性、经营的灵活性等特性与传统的中大型企业信贷迥异,信贷覆盖和授信额度的合理边界值得探讨。

而关于合理边界的探讨,归根结底是探讨小微信贷供给与需求的适当性问题。

(一)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的适当性。我国小微企业的生存周期约为2~3年,小微企业主普遍缺乏成熟的企业经营管理技能,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大,且经营风险呈周期性的不稳定状态。2020年4月末的一组调研数据显示,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小微企业的复产情况显著落后于中大型企业,对复产的预期也更显悲观。根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长期在3%~4%之间波动,高于各项贷款的不良率。这些带来了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的如下特征:一是小微企业主对于自身的风险认知是不全面、不准确的,其对于自身获得信贷服务的需求往往不客观,期待则往往偏乐观;二是小微企业的信贷覆盖率仅30%左右,多数小微企业主从未获得过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对于小微信贷的产品形态、购买流程、注意事项缺乏科学认知;三是部分小微企业主并不具备信贷融资的条件或需求,或不适合通过信贷供给的方式来获得融资,财政补贴、直接融资甚至亲朋好友拆借等方式也可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供给选择。

(二)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的适当性。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小微企业主主观上偏向于认为自己理应获得高质量、低价格的信贷服务,但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成本等考量因素,往往难以给予满足或全部满足。从2020年7月份的数据看,确有约1/3的持证小微企业及约20%左右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得到小微信贷服务,如此大范围的“无法满足”客观存在,造成市场层面的供需失衡,市场供需无法高效匹配。

同时,对于资产充分、资质较优的小微企业,供给方存在选择偏好,在服务小微、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环境背景下,供给方为抢夺低风险小微企业客户,往往会降低对共贷风险的管控力度,形成对这类小微企业“多头借贷”“重复借贷”的局面。

在绩效考核压力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小微信贷供给下沉,一定程度上形成“掐尖效应”,挤占了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小微市场空间。获客、风控、科技能力相对偏弱的中小银行不再具备全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竞争力,往往被动与金融科技平台合作,甚至放弃了核心的客户经营和风控权责,无形中积聚了全市场的小微信贷风险。

(三)小微信贷授信额度的适当性。小微企业普遍具有“三无”的特征,即无报表、无信用评价、无抵押物,在此基础上,信贷供给者常用的授信技术是通过有限的强金融数据配合复杂的次级经营数据,甚至只能通过弱金融数据开展风控,依据的是关联关系,而非因果关系,技术上具有动态的不确定性。

当前市场上对于小微企业的授信方式,通常有四大类型。

第一类是传统的抵押担保贷款,基于抵(质)押资产标的的估值进行授信。这类信贷由于有抵(质)押物的存在,只要抵押物估值合理且LTV(贷款金额与贷款抵押物价值的比例)适当,额度通常不是影响信贷风险的主要因素。

第二类是单纯的信用类经营性贷款,授信依据通常包括企业资质(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企业主个人资质(如个人征信、个人资产状况等)。由于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基于线上化丰富了信用贷款的授信技术,这类贷款的单一账户额度近年来呈快速抬升趋势,如微众银行“微业贷”的户均授信达到40万元左右。考虑到小微企业固有的经营性风险,该类贷款对单一账户授信额度的抬升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第三类是抵押贷款与信用贷款的组合,尤其是近两年绩效考核压力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越来越倾向于采取该类授信方式。对于目标小微企业进行抵押贷款授信,对企业主本人进行信用贷款授信。此类模式中,除了抵押物的估值与授信外,对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的授信技术及数据源其实是通用的。该种方式下,往往会较大幅度抬高对单一账户的授信额度,对于资质相对较好的“头部小微企业”,可能产生过度授信。

第四类是以上三类贷款方式加上个人小额消费贷款的组合,银行和助贷机构的合作模式下会较多采取该类组合,本质上是“经营贷款+消费贷款”的捆绑授信。消费贷款的额度相比经营贷款更小。在2020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中对于互联网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设为20万元,因此,这类方式的风险敞口通常不大,在授信的适当性风险上低于第三类方式。但由于小微企业主在经营性用款和消费性用款上的贷款用途边界模糊,风险及贷款流向问题依然值得继续观察研究。

共建小微信贷合理边界的建议

可见,无论是小微信贷的供给方还是需求方,或是具体的供给方式(以授信额度为代表),均存在合理边界的探讨空间。若忽视有关适当性的问题,虽然小微信贷整体数据亮眼,但很容易出现“供需结构性失衡、局部过热、风险积聚”的问题,影响“十四五”时期普惠金融战略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因此,对于供给侧和需求侧共建小微信贷合理边界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在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带领下,建立完善的小微金融基础设施,搭建立体的、多层次的信贷供给体系。小微金融三大基础设施包括以小微企业登记信息为核心的企业资讯体系;以企业主个人征信系统及企业征信系统为核心的征信数据体系;以小微企业产销数据为核心的经营数据体系。

基于这三大基础设施,在满足可获取的前提下,小微信贷供给者可在统一标准、统一数据源、统一方法论下,快速建立更准确的客户识别、风险识别能力。

此外,针对千行千面、市场层级复杂的小微群体,金融市场的顶层设计也应更趋前瞻性、灵活性,注重供给层次丰富化、供给主体多元化,以银行为主力军,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为有效补充,共同满足小微人群融资需求的多样性和差异化。

二是小微信贷供给方搭建KY体系,向合适的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负责任的信贷关系背后,供给者足够清晰的自我认知、客户认知是前提。由KYC、KYR、KYP构建起的“KY体系”是必要路径。其中,KYC即Know Your Customer(认知客户),小微信贷供给者必须实现清晰的客户准入、合规的销售宣传、充分的信息说明,确保客户符合准入标准、清晰认知客户画像,找到适合的小微企业,并给予充分的信息披露,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KYR即Know Your Risk(认知风险),小微信贷供给者必须向客户倡导理性的借贷观,尤其针对有责任在提供信贷服务过程中对小微客户进行风险与信贷的匹配教育,更要进行精准的贷前贷中风控及适当合规的贷后管理;KYP即Know Your Product(认知产品),小微信贷供给者要根据客户及风险的实际情况,设计负责任的产品,提供多元的产品选择方案、科学合理的额度、准确的风险定价、适当的用款还款方式、健全的贷款流程及服务。

三是对于小微企业,谨慎采用组合产品、叠加产品的授信方式,谨防“多头共贷”风险。小微信贷供给者要积极提升自身科技应用水平,丰富风控授信技术;也可与金融科技平台或其他助贷类平台合规开展合作,优势互补,能力共建,持续完善对小微企业的风险识别及科学授信能力。

对于不同风险层级的小微企业及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信贷供给者理应匹配差异化、精准化的产品服务,通过最适合的产品服务一次性满足小微企业需求,谨慎采用组合产品、叠加产品的授信方式。谨防多家金融机构采用类似的授信技术,在“数据孤岛”情况下的“多头共贷”现象。

四是在政府与监管部门的带领下,给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小微信贷供给者需要不断加强客户保护与赋能。在“融资难”的总量及局部层面矛盾得到逐步化解的同时,小微企业主自身的金融能力、生存能力、发展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应进一步加强,这对于小微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效的客户保护可以确保客户得到符合其利益的金融产品服务,促进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信任,并最终扩大金融服务的实用性及覆盖面,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价值链中利益相关者的价值。

一方面,小微信贷供给者应针对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提供适合的、适当的专属产品服务,并在过程中不断优化客户体验,持续提升服务质效,让小微企业在享受获得感的同时不过度借贷,确保产品服务的适度性;另一方面,在提供适合的、适当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充分考虑客户教育和客户赋能,也就是“授人以渔”。小微企业主由于自身能力的局限,亟须金融能力及经营能力的双赋能,小微信贷供给者应通过金融素养教育提升等计划帮助小微企业主加强金融能力,通过金融知识普及、法律常识普及,以及综合性营销辅助工具支持等多种赋能手段,从根本上提升小微企业主的金融能力、经营能力,激发他们的造血潜能,从而有效助力小微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作者为平安普惠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相关链接:多条举措列入《政府工作报告》 力促小微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继去年提出“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的基础上,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再量化指标为“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而数据显示,2020年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实际达到50%以上,高于去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

同时,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 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在原有的再贷款、再贴现以及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之外,此次《政府工作报告》还提出,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等措施,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这些措施,推动金融机构更好的创新,以服务小微企业。另外,《政府工作报告》中还划定了这些支持措施的具体资金流向,未来的小微企业政策将更加精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扶持领域中,今年首次提及绿色发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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